司考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解析(7)
发布日期:2011-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8、紧急避险「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外)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全部)
9、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当从宽处罚)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时空上的区别:
犯罪预备,只在预备阶段;
犯罪未遂,只在实行阶段;
犯罪中止,既可在预备阶段,也可在实行阶段。
10、犯罪中止的特征及处罚原则「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形式1)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形式2)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损害有无是决定处罚的关键)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