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解析(1)
发布日期:2011-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属地原则「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保护原则「第8条」 外国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对象),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性质比较严重),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
3、刑法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对象:只能是未决犯,适新条件)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