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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对案子结果保证必赢么
发布日期:2011-06-02    作者:张峰律师

每天笔者接待众多的咨询者,有电话咨询的,网络咨询的,也有到我中心面谈的,几乎每一个咨询者都会问或者想问:“张律师,这个案子你能保证赢呢?”!每当这个时候,我总是微笑的说,我只能对案子进行法律分析,详细告诉你应该的权利和可能的风险,无法而且也不能承诺结果包赢,我不是包赢律师!
  没有哪个当事人愿意在付出一大笔律师费后,还对自己的案子胜负一点把握也没有,因此当事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情理之中,情有可原!
  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对当事人承诺案子结果
  可为什么我从来不向当事人承诺包赢呢?是我对自身能力没有信心么?非也!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对当事人承诺案子结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法为什么明确禁止律师对当事人承诺结果包赢呢!以下我就这个问题和大家交流一下!
  律师代理案子类似医生看病-每个案子都具有个体化特征;随时有不测情形发生
  我们知道我们去看病,即使类似感冒一类的小病,去挂专家号,也不会要求会诊的医生首先保证把病看好。道理很简单因为存在“同病同表”、“同病异表”现象,每个病人的个体情况(如体质、心理状况、是否有其他病因等等)又有差异。即使是简单的发热,现在也许变成“非典”,你想哪个医生能承诺保证看好病,你说能有这样的医生么?其实还真有,谁?街头的黑医生。
  许多人把律师代理案子比作是医生看病。我认为非常形象,律师办案和医生诊病是同样的道理。首先没有一模一样的案情,每一个案子都有其个体化特征。每一个案子在代理过程中都存在着潜在的不测情形发生,律师接触的是诉讼双方的一方,另一方是什么情况?手里有什么证据?律师很难把握,而每个当事人都特别强调对自己有利的因素,忽视对自己不利的因素。这种情况有时候当事人是故意隐瞒,有的时候是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或者真的忘记了,比如笔者曾经代理了一个案子:
  小王(化名)委托我们代理其于单位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案子,用小王的话说,案情很简单,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有养老保险记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小王的要求应该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可此案一开庭,单位代理人就拿出了一份手写的协议书,抗辩未签合同的事实。本案的结果可想而知。事后我问小王,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为什么还要仲裁单位,并且没有向律师如实反映?小王一脸的无奈说,我知道那个协议书,可我以为那就是手写的一个简单协议书,和打印的那种劳动合同范本不一样,我想那不应该就是劳动合同。认为没有关系,就没有说。
  这个案子中,由于小王的法律知识缺乏,不了解协议书和合同的关系,错以为劳动合同必须和劳动合同书范本一样。最后败诉不说,白损失了一笔律师费。大家说,在签署代理委托时,如何让律师承诺本案必赢呢?
  笔者还曾经代理了一个案子,非常具有典型性.劳动者戴某(化名)申请仲裁一家德国独资企业,试用期过后,单位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有劳动合同和辞退书面证明, 案子非常“简单”,戴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后期仲裁阶段,却发生了戏剧性一幕,公司反诉戴某,理由是戴某没有办理完交接手续,现在仍拖欠公司差旅借款2万元,此案合案审理,公司拿出了戴某出差借款凭证,戴某虽然主张已经拿票据报销了借款,但是苦于没有证据,最后仲裁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办理交接工作的时候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裁决因为戴某没有办理完交接手续(归还借款),因此用人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拖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驳回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同时裁决,劳动者应该支付公司所借的2万元差旅借款.
  戴某的过错就是在日常工作中,行为不规范,在报销差旅费时,没有同时把借款凭证要回或者销毁.结果让用人单位钻了空子, 最后陪了夫人又折兵.在仲裁阶段,戴某没有委托律师;不仅戴某是无法预测到用人单位会如此的反诉的,这种”简单”的案情,即使是律师也无法事先承诺保证能赢!还好本案在法院阶段,戴某委托了律师代理,补充了证据,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
  而现实中,恰恰是有名的律师由于其经验丰富,考虑周密,做事谨慎,往往不轻易对案子下判断,注重强调案子的不利因素. 以便做好充分的应对方案;不至于出现意外情形时,措手不及;把案子的主动权交给被告!做案子不能撞大运,堵运气,要拿出实实在在的理由和证据,把案子做成铁案!
  其次,在律师办案中,并不是所有问题都能由律师决定的
  律师的作用是运用其专业知识、技巧技能和有关证据材料,有理有力地依据法律规定,说服中立的裁判人员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论。裁判人员本身的法律素质、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的差异、 裁判人员机关内部微妙的人际关系、来源于社会方方面面有形的、无形的影响等都对案子的结果产生影响,这样的决定权在裁判人员而不在律师一个人。让律师来保证案子的结果必然胜诉,是不现实和荒唐的。
  正如英国著名律师巴伦?布拉姆韦尔所说:“一个聪明的当事人,他会理智地对他的律师说: ‘我是要您替我辩护,而不是要您给我做出判决。我知道,怎么判决,那是审判官们的事’。”
  如何定义案子熟赢-不以胜负论英雄
  有些案件,大的整体格局是无法改变的,律师所起的作用只能是尽可能减少当事人遭受的不利,以期获得最大利益化而已。在这样的情况下,从整体来说,当事人还是遭受了不利,但是,律师确实已经通过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在某些程度上减轻了其不利的状态,算赢还是输呢?比如一个案子按照对方的要求,当事人应该赔偿100万,而经过律师据理抗争,最后赔了70万,那么这算输么?还比如一个案子本来处理好了,当事人可以得到10万元的赔偿,结果最后却判了7万,那么这个案子算赢么? 因此,律师同行中有这样一句话:赢了官司的律师未必有本事,输了官司的律师未必没本事。
  律师在法律业务中的作用,只不过是运用其专业技巧和技能促进某些因素或条件的实现,而尽力规避某些情形的出现而已,并不是有回天之力,把黑的说成白的,死的说成活的。
  包赢律师包赢承诺,属于不正当执业!可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在现实中,的确有一些不良律师眼里只盯着当事人口袋里的钞票,为了得到案子,拍着胸脯许下“包搞定”、“包放人”、“包轻判”的诺言。有的律师为讨当事人“欢心”或为给他们吃上一颗“定心丸”,往往在案情还不明朗的情况下就轻易地下结论、作判断,好像法院是他们家的厨房。现实中有的当事人也想找”包赢律师”,殊不知,这些“包赢律师”有可能事与愿违,令当事人希望越多,失望也越大。这种行为也是律师法规所不允许的,是要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律师可以对案件进行适当的预测
  法律明令禁止律师对当事人承诺结果,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律师对案件的结果做适当的预测,正如医生诊病时可以根据其经验对病情做适当预断一样。律师根据其经验、当事人已经在律师面前披露的证据材料等等,确实可以给当事人一个大概的估计,但是这也仅仅只是估计而已,这正如我在接待当事人经常所做的,在审阅完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后,会总结性的告诉当事人:a)所能要求的最大权益;b)所可能发生的风险;c)所欠缺的证据;d)相应的可能应对方案.这只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个人的办案经验所得出的初步判断,而并不代表着事实一定会最终实现. 如果案件不属于自己擅长的领域,或者自己感觉能力有限,我会明确地跟当事人说出来,而不会只为了拿到案子,而去糊弄当事人;律师珍视自己的声誉,应该重过一切!
  包赢和风险代理有本质区别-法律鼓励风险代理而禁止承诺包赢
  鉴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大多是非法律人士,对仲裁结果没有把握,无法预料到案子的结果,而且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繁琐,周期长等原因.北京劳动争议中心在拥有雄厚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作支持的情况下,率先推出劳动者零风险代理法律服务,采用风险代理,劳动者拿不到赔偿款无需付费的模式!这个和包赢有着本质区别, 包赢是给当事人事先许诺,让当事人认为自己确实是绝对会赢而不会输,最终目的骗取到案子,拿到律师费。相反,风险收费则是律师从一开始就最大可能地揭示法律风险,律师的费用收取是与当事人最终的输赢挂钩,如果最终赢了,则律师与当事人都高兴,如果输了,当事人不需要支付律师费,律师要承担大量时间、精力和期望利益以及机会成本损失等风险。同时,这种代理模式,也鼓励和迫使办案律师,尽心尽力把案子办好,办不好就白辛苦,从制度上避免包赢律师,拿到案子,就意味着拿到律师费,案子的输赢不影响自己的收入的弊端。因此法律鼓励风险代理而禁止承诺包赢。作者:张峰律师--劳动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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