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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相关监管部门的督查、监管不力关系
发布日期:2011-06-02    作者:110网律师
面对食品安全这样的事情,其实我们并不是管的部门太多(对某种重大问题有多个部门监管是世界各国、古今中外的通例)进而造成政出多门,反而恰恰是所有相关主体都没有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近一段时间,虽然没有发生像当年“三鹿”奶粉那样的食品安全大案,但相对更小规模的案件却层出不穷:瘦肉精案、上海染色馒头案、广东墨汁粉条案……
  食品安全,事大如天。当我们对这些事件进行谴责和严惩时,探寻问题产生的根源,并进而更好地预防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也同样重要。这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除了黑心商户良心缺失之外,还有什么别的原因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人们往往想到的是相关监管部门督查、监管不力,有些人甚至还道出了诸如政出多门、权责不明等更深层次的体制因素。这种说法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如果任由这种说法蔓延,则很可能导致我们忽略了也许更重要的其他方面的原因,而这种忽略则无疑将导致也许更严重的相关事件的产生;另外,这种说法当然某种程度上对监管部门而言不够公平。
  以墨汁粉条案为例,如果单以其中的墨汁来看,其实严格说来并不表明监管部门失职。为什么这样认为?因为从文本角度而言,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监管部门检验粉条中是否含有墨汁成分,这就正如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质监部门检查奶粉中是否含有三聚氰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质监部门检查辣椒酱中是否含有鹤顶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质监部门应当检查自来水中是否含有农药……所以,对于作为执法部门的质监部门来讲,这样一些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没有法律责任去检测的产品质量问题本就无权管辖,故而当然不应负责,或至少不应负全责。
  那么,我们能否认为这些问题的发生属于法律缺失,应当由立法部门来负责呢?我觉得就具体个案而言,相关问题的产生与立法部门其实也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就具体问题而言,我们很难说立法部门有什么过错。毕竟,所有的立法都以预设相关领域之内的主体遵循、尊重相关的起码道德和行为规范为前提,所以,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会规定,医生不能故意非法杀害病人,因为医生的最起码职业道德就是救死扶伤;同样的道理,也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会规定,奶粉中不能掺三聚氰胺,辣椒粉中不能掺苏丹红、鹤顶红,粉条不能用墨汁染色,商品房不能用纸糊……
  当然,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考虑这一问题:如果针对奶粉的产品质量规定中要规定不许掺三聚氰胺,那么是否还得规定不许掺砒霜、敌敌畏、甲胺磷或其它当前已经确认或有待将来确认的各种毒物?显然,这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没有可能,是因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有害物质并罗列出来;没有必要,是因为立法针对的只能是“一般人”,而且除了相关的食品安全或产品质量法外,我们还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为进行了规定。
  譬如说三聚氰胺奶粉案,这其实是一个典型的投毒案,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因此,严格说来,它并不属于质监部门的管辖范围,而应是刑事案件侦查部门的职责;同样地,类似墨汁粉条、瘦肉精等案件,其实也都属于刑侦部门或其他公共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因为它们已经明显超出了所谓质量监察的范畴。所以,当我说“没有必要规定奶粉中不得掺三聚氰胺”时,并不是说这样做是对的,也不意味着这样做不应受到严惩,而仅仅是说:类似此种超出一般行业范畴、商业道德的行为,已经进入到了刑法或其他行政处罚的范畴,因而,不需要再进行立法规范,当然相关问题也不应由质监部门负责;或至少,不应由它负全责。
  行文至此,就有必要提及消费者的问题。在我们的国民文化中,就公权运作的领域而言,反抗公权不良行使的消极成分固然不足,但同时支持公权运作的积极成分也同样不够。以墨汁粉条案为例,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粉条如果进入流通消费领域应该很快会被消费者发现有问题,因为浸泡过相关粉条的水会呈现出墨水状。以此为前提,我的问题是:它此前是否上市过?如果有,有多少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过?那么,除了自认倒霉、除了向超市投诉外,有多少消费者会向质监部门举报?更不用说,有多少消费者会向公安部门报案了。必须要说明的是,从法律角度讲,我并不认为消费者有这个举报责任;并且,从能力角度讲,我也没有预设消费者有可能发现所有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仅仅是说,从公民责任角度讲,消费者有这个道德义务积极配合相关公权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并且从自身利益角度而言,毕竟所有食品安全案的直接受害者都是消费者,也只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有这种举报意识,才可能让非法商户钻空子的空间越来越小,乃至不得不打消这种念头。
  那么,我的意思是说除了商户道德败坏、公安机关懈怠以及消费者略显惰性外,相关的专门质监部门或立法部门难道反而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不是!尽管我认为就当前很多食品安全的具体个案而言,可能确实无法简单地归咎于质监部门之错,因为很多所谓食品安全其实早已经进入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范畴或其他行政监管领域,因而本就不属于质监部门的职责范畴;但必须要指出的是:当前很多商户之所以不以本职工作为本职(造奶粉的用三聚氰胺掺奶粉显然已经超出了奶粉制造的范畴,或用墨汁染粉条也显然不属于食品加工),根本的症结就在于当这些事情尚处于初级或萌芽状态时,质监部门面对普通消费者的投诉有太多地“淡然”乃至赤裸裸地推诿,或者质监部门有太多的质检敷衍行为,有些甚至根本就是保护造假造劣,才进而导致商户利欲熏心、为所欲为。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因此,面对食品安全这样的事情,其实我们并不是管的部门太多(对某种重大问题有多个部门监管是世界各国、古今中外的通例)进而造成政出多门,反而恰恰是所有相关主体都没有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消费者事实上没有很好地履行道德义务,质检部门质检过程中的渎职行为,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懈怠,相关立法内容或立法表达的不完善,以及经营者的良心缺失进而溢出本职的种种恶行。
□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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