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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留置权考点命题整理(1)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司法考试留置权考点命题整理

  司考考点 留置权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扩大了企业的留置权范围。

  一、司考理论精炼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的条件: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如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

  二、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

  例:红星建筑公司,为四方学校新建了一栋教学楼。竣工后,该学校未依约支付价款,则红星建筑公司催其支付工程款。3个月后,该学校仍未任何反应,则甲此时便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教学楼,就拍卖所得优先取得相应的价款。请问甲是否行使的是留置权?

  答:甲行使的不是留置权,因为其标的物(建设工程)为不动产。这是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角度2】若留置物为可分物,则债权人有义务留置与债务金额相当价值的动产。

  例:甲学校委托乙修理部修理10台笔记本,每台修理费为50元;乙修好后,甲不付费。问:乙是否有权留置该10台笔记本?若甲学校委托丙修理一部汽车,修理费1000元,而该部汽车值10万元。病修理好后,甲不付费。问:丙是否有权留置该部汽车? 法律教育|网整理

  答:无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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