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考点精解(2)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公共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是指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性用房等单元,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共有部分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部分,一种是仅为部分建筑物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
3、区分所有人成员权
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区分所有权人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一共同关系而享有成员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特别规定
1、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法.律教育网提供)
遗失物指所有人遗忘在某处,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狗的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2、善意取得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是出于善意,那个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四)共有
1、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房屋抵押人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