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纲要(一)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权利(法律关系)
民法是私法,私法以私权为核心,所以民法是一部权利法,相应的,权利也就是建立民法体系的核心枢纽(检索最近十年的真题,笔者发现,每一道试题都和权利有关,只是考查的角度、方式、素材和题型的不同)。在司法考试的语境下,权利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的客体即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则是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所以可以说,权利和法律关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当我们以权利为线索对考点进行体系化的梳理的时候,就意味着对法律关系的梳理,自不待言。
以权利为中枢,我们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对民法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扫描。所谓横向,是指权利的不同类型的宏观把握,所谓纵向,是指对每一项权利的纵深学习,具体包括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变动、权利的内容以及和权利有关的时间(如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
(二)总论与分论
司考民法的第二条线索就是从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所产生的“总论——分论”体系,民法体系中的四个总论集中了民法规范最具有一般性的原理、最具有代表性的特点和最具有共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考查的重中之重。这四个总论分别是:民法总论、物权法总论、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总论。
1.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首先是一个对民法的概述,在介绍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之后,着重对权利与法律关系进行讲解,具体包括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产生、权利的分类、权利的救济等,简言之,民法概述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与法律关系的介绍。法|律教育网整理 然后,民法总论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个人合伙也属于这一部分的内容,不难看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都是权利的主体,其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制度还为后文的法律行为作了铺垫。在民法总论部分,法律行为制度是最抽象的一章,法律行为是对合同、婚姻契约和遗嘱共同属性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权利变动的主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对于欠缺行为能力人,则以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代理制度是法律行为的延伸与扩展。民法总论的最后,介绍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是民法上关于权利的时间的主要制度。以上就是民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一个归纳:民法总论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的总论,通过对民法总论的学习,可以了解到学习具体权利的角度与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