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过进入特许、限制经营行业外,其他的有效)
【历年真题】:2002-3-15,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三、法人的分类
(1)我国的分类(以是否营利来分):
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股份)、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权利、行政、司法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特别企业法人表格:
法律法规 |
具备法人资格 |
不具备法人资格 |
《铁路法》 |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
火车站 |
《邮政法》 |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
邮电所 |
《银行法》 |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
各银行分行、支行 |
《保险法》 |
总公司 |
分公司 |
《航空法》 |
航空公司、机场 |
|
(2)大陆法系的分类(先以职能来分):
①公法人:相当于我国的机关法人;
②私法人:按组成因素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
社团法人 |
财团法人 |
财产的来源 |
成员出资 |
社会捐赠 |
是否有成员 |
出资者为其成员 |
无 |
是否具有营利性 |
营利性、公开性 |
公益性 |
社团法人有股东(法人成员)和工作人员;财团法人只有工作人员(如寺庙里的和尚)
私法人:按是否营利分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
营利法人:不仅指从事营利活动,且需要将盈利进行分配给投资人
财团法人没有投资人,因此财团法人都是公益性法人,也当然没有意思机关(权利机关)
③外国法上的“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中国的“社会团体法人”相去甚远。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四、法人的成立、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在法律上的意义与自然人的出生相同,都是取得权利能力而成为民事主体的时间点。
设立活动+设立登记(生效要件)=法人成立(同时获得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
在完成设立登记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设立过程中中法人的营业行为无效,各个设立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同于合伙关系;法人成立后与成立前的设立行为的责任都有法人承受。法人如果没有成立,设立失败,则设立行为还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设立人的过错导致损失,成立后的法人可以要求设立人赔偿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变更决定(已经生效)+登记(登记只是作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对抗第三人
(三)分立分为两种
1、创设式分立(也叫新设分立),即一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新法人资格确立,原法人资格消灭。用公式表示为A→B、C;
2、存续式分立(也叫派生分立),即当一个法人分出一个或几个法人后,新法人资格确立,而原法人资格继续存在。用公式表示为A→A、B;
特别注意人分立时的债务承受
1、外部约定与连带债务
2、企业分立中内部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重点法条】:《合同法》
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历年真题】:2000-3-18,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 A 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 B 公司和 C 公 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 B 公司承担。A 公司原欠李某货款 5 万元,现李某要 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由 B 公司承担债务 B、由 A、B、C 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 A 公司承担债务 D、由 A、B、C 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四)合并也分两种:
1、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资格随即消灭,新法人资格确立。用公式表示为A、B→C;
2、吸收合并(也叫兼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被合并的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用公式表示A、B→A
后果:由分立或合并导致法人解散的不需要进行清算。
(五)终止
终止事由出现+清算(必经程序)+注销登记(生效要件)=法人终止
依法被撤销或解散后,在清算阶段,没有办注销登记,营业资格丧失,但法人资格仍存在。作为清算法人可以进行为了清算的处分活动,但不能继续营业。
【历年真题】2000-2-9,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在起止时间上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实现
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违反经营范围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六、法人与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的,不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括动时,与法人之间属于民法上的“代表”关系。(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同一主体)
法人机关分三种(按职能分类):
1、意思机关:对公司而言法人的意思机关就是股东会,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财团法人的意思有捐助章程形成。
2、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无论是财团法人还是还是社团法人都必须设立。
3、监督机关: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除非特别法另有规定。
【历年真题】2005-3-5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七、法人与法人代表的关系(法定代表人对外部是代表关系)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也可能是委任关系)。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 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注意: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相对人是善意,有效
【历年真题】:2006-3-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
八、法人与职能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的区分问题
相同点:分支机构和职能机构产生的责任最终都由法人承担
(1)。分支机构指在法人总部之外区域依法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
【重点法条】:《公司法》
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职能机构是指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常见的有企业法人的科(室〕、车间等,如财务部、研发部,公关部等。
职能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区别:
(1)、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
【重点法条】:《担保法》
第10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解释》
1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解释》
18、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和第29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解释》
12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担保法》第29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可亦不同于子公司。子公司在人格、财产、责任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为一独立企业法人,但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联营这一块知识点由于历年司法考试基本上不涉及,看教材了解即可,故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