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看管人犯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重大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性,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然而,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素质建设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是目前在实践中,队伍的集中管理和双重领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尤其是基层法院,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法警兼职多,分散的法警并由所在的部门进行管理,法警队一有警务时,采取临时招回,待任务完成后即回到所在的部门,形成了法警部门与其它部门双管的格局。由于用警不管警,经常出现法警与部门之间因工作安排上的冲突,有时法警在服从上也勉为其难。由于人员的不集中,法警无法实行统一管理和业务训练,法警队的整体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法警个体素质、警容警纪等不能保证和规范,机构的职能作用也不能正常发挥。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工作中起不了作用,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散、管理不到位,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二)警力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法警机构虽已建立,但所配人员不足,更没有按比例配备。根据[(1992)人发35号文件]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是本院在编干警的12%,而目前大多法院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法警人员不足,将严重影响队伍建设和警务工作的完成。从近几年全国法院机关发生的人犯脱逃等事故的原因中不难看出,除自身组织不严、措施不到位和麻痹思想的问题外,警力少、保障无力、专业素质低是不能满足警务工作的重要表现。
(三)法警职级低,缺乏激励机制。时至今日,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已经建立,对外办公已近十年,但机构职级、法警的晋升非常难,特别是基层法警的一些年龄大的法警,想解决副科级是非常难的,虽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暂行条例》(现称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真正操作起来就办不成,地方组织部门不承认,因此,使我们的许多优秀法警职级上不去,警衔到顶,不能再晋升,而离开法院。虽然少数法警大队的领导已解决了副科和正科级待遇,但并未根本解决法警大队的职级问题,如果下一届法警大队领导重新任命,仍需重新申报解决。这对司法警察的个人束缚,形成不安心工作,极大的影响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
(四)法警职权不明确。设立司法警察的目的就是保障审判秩序和审判权力实现,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由法律、法规对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规定。目前,虽然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法警的职责,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但仍存在许多矛盾与冲突的地方。对规定的权力条款落实不了,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困难多,落实不到位。实践中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分离,在需要法警发挥作用时于法无据,严重影响了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
(五) 警务装备比较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规定,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的武器、警械、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都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但目前由于一些基层法院经费紧缺,司法警察专项经费不能保障,法警大队必要的装备得不到落实,甚至一些法警大队至今还没有专用囚车,每次提押人犯和执行任务都是临时借用业务庭的车,并长期如此。加之车辆又不属法警队管理,缺少经常性维护保养,且性能又差,当遇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时,人员、车辆、通讯等不能及时到位,时常处于被动的位置,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从而极大的影响、制约了警务任务的完成。
二、上述现状产生的成因。
(一)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该规定既没有明确法官与法警在审判活动中的具体分工,也没有明确法警的职责权限。加上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法官包揽一切”的思维模式,导致人们对法警职能认识不清或认识不到位,混淆了法官与法警的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八、九条规定,看似赋予了法警权力,但条款中没有明确法警在审判活动中应该行使的哪些权力,虽规定有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但因其缺乏具体规定,难以完全参照执行,为法警依法行使职权带来了难度。
(二)对法警工作和职能作用重视不够。长期以来,由于对审判工作重视的贯性,在不同层次领导心目中,存在重审判、轻法警的情形,甚至有些领导认为抓不抓司法警察建设无关大局,对司法警察工作漠不关心,司法警察的重要性只有当工作中发生了非要司法警察冲锋陷阵的时候,才能在领导和一些法官心目中有位置,但过后就忘,形成了司法警察工作不能与审判工作同步发展的局面。甚至部分法院领导和法官认为司法警察只保障审判秩序,不保障审判权力的实现,片面地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就是值庭、看门,送达法律文书简单的劳动,有时把法警当成工勤人员使用,法警应当履行的职责被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代替了,总担心交给法警不放心,甚至以保密为由让法警回避,既是让法警参加也只起辅助作用,形成了法警不作为,或有劲使不上,协助执行时,只协不助,不出力的工作局面。由于这些误区和偏见的影响,导致司法警察工作及队伍不规范,职权不明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法警自身素质不高,战斗力不强。新的形势和审判工作要求,司法警察不但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同时还应具备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专业技能。在法警的专业技能方面,由于法警人员管理分散、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缺的原因,基层法院法警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一是一些法警大队常年不组织训练,只是在上级检查时,应付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二是培训的力度不够,一些法院重使用轻培训、重法官轻法警,使法警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需要;三是一些法警大队警力少、人员分散又没有基本的训练设备,无法组织训练,也无处可训;四是新招录的法警不专业,法律基本知识匮乏,军事技能差,影响其职能的发挥;五是法警工作环境不到位。一是新录用的法警不在法警岗位,面对法警工作的不规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法官、书记员代行法警工作,自己就可以少出力;二是由于法警处于审判、执行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由于法警工作经常处于急、难、险、重的特点,对其素质和装备要求高、精,但这些方面都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法警的战斗力降低,法院的安全度降低。
(四)经费及待遇得不到落实,法警的工作积极性较低。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和装备经费始终未能解决,更谈不上专款专用。一些法院以经费紧缺为由,不得不精打细算,一切为审判、执行让路,对法警一切从简,甚至不考虑。由于对司法警察舍不得投入,严重挫伤了在职司法警察的积极性。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已执行2年多时间,可是时至今日,一些司法警察始终未能领到国家给予的待遇,即是有些地方落实了,在标准上也有差异的。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应对措施
(一)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法律地位和职权,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对司法警察职责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司法警察权力条款,如何执法界定不清,不便操作,应从立法的角度制定出适合这支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提高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识。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司法警察是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的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要解决好领导决策层的认识,克服那种司法警察工作可有可无、有事离不了,司法警察工作长期提不上日程,不管不问不关心,司法警察工作自由发展等问题。再次,要把司法警察工作纳入各级法院党组或一把手的工作日程上来,同审判工作一起抓,对司法警察工作必有、必用、必需、必配的技术装备应规定时间完成。同时,把司法警察工作落实到各级法院签订的目标责任制中,实行院长负总责的管理机制。第四,法警自身认识要上位。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履行警务职能,服务保障审判业务工作的开展,不仅是法律赋予职责,也是法警工作生命力所在。要从消极无为的思想状态中解放出来,全面履行职责,从而真正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全面、优质而可靠的服务。
(三)解决好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警力不足的问题。法警管理在各地都有所不同,一是分散管理,即将司法警察分配到主要的庭室,由各庭室管理;二是集中分散相结合,即将部分在大队,部分在庭室;三是集中编队管理,即人员集中于司法警察大队,警力由大队统一调配。其中一二两种管理体制在一些法院比较普遍,这样的管理体制或管理模式,显而易见不能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编队管理的要求。法警队伍建设应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而不是各行其道,用所谓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来对应上级的文件精神。法警是一支特殊的战斗集体,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实行编队管理,这是不同于法院其他队伍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因此,基层法院应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对所有法警归口实行编队管理,对那些虽已编队,但长期担负某一具体业务如行政、民事、刑事、执行等工作的法警,应当根据职责要求让他们脱离出来,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使用,确保法警的集中统一。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不误战机,形成整体战斗力,从而充分发挥编队集中管理的效率,发挥编队集中管理的优势。
解决警力不足问题是一项当务之急的工作。在目前法警工作任务繁重而警力又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比例确定法警的人数,既不能让非法警人员占用法警编制,也不能让受衔法警从事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造成警力不足、削弱战斗力的状况存在。要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全院干警编制内统筹考虑,保证司法警察编制的落实。同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女性司法警察。
(四)加强警务装备建设,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针对目前警务装备落后、资金短缺和部分警队无车的现状,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努力改变这种状况,使法警装备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机动化,为其充分发挥职能提供坚实的物质保证。法警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开得动,拉得出,打得赢,必须有一定的装备作保障。基层法院在法警警务装备建设上,思想上应予以重视,物质上应予以保障,按照最高院关于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建设的标准进行投入,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阶段地解决,彻底改变警务装备落后的状况。当前法警队必须配置的交通、通讯和警械应当配齐,保证法警能正常履行职责。各级法院在法警车辆配备上应区别于其它警车,如应有防弹、监控、车载通讯等功能设施,力求专车专用,避免影响法警训练和工作的积极性,影响押解的安全性,影响任务的完成。
因司法警察长期处于迅速、危险的工作特点,身心和精神上承受着各种压力,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警察工作,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从优待警,关心法警的成长进步,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警衔、职级,逐步解决法警的职级问题,提升司法警察的职级、工资待遇,切实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从而大大增强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切实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法警法律和专业水平,为履行职责奠定坚实基础。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法警素质的根本保障。在训练内容上,要将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转变,普及型向专业化转变,突出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体能素质和灵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增强训练内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短期培训质量。在训练保障上,基层法院首先要重点保障,在年度财政经费和业务培训费中,专项划拨法警业务训练经费和装备的购置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实施激励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法警训练任务的完成。
作者:唐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