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赢回千亩地---黑龙江行政诉讼案胜诉
文\北京臧云律师(文章转载请联系本人)
前几天,收到了来自祖国北边境----黑龙江黑河地区一位当事人传来的讯息。我代理的该当事人与县政府草原监理站的行政诉讼纠纷,法院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胜诉。
该案的起因是这样的,我方当事人在该地区承包了几百公顷的草原,并与当地的草原站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在今年5月份,草原监理站以我方当事人在承包地上非法种植农作物进而破坏草原植被为由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1,由草原监理站自行恢复草原植被。2,对我方当事人罚款800元。
被处罚的当事人找到我之后,我给他做了如下分析:首先,草原监理站实施的该处罚是否有证据存在。其次,即使在有证据存在的情况下,草原监理站的该种处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接下来,我们发现草原监理站在进行处罚时,故意模糊的适用了法律的规定。根据草原法的规定,如果出现非法耕种草原的行为,则行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恢复。如果不细致的分析这个规定并结合行政法的一些基本法理来理解这个规定,草原站的处罚似乎是正确的。因为草原站做出的也正是“限期恢复植被”的处罚,似乎是符合草原法的规定。但是,问题在于,“限期恢复植被”是谁的义务?也就是说,是谁要承担这么一个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理可知,这个责任毫无疑问应该是被处罚人承担的。也就是说,即使“限期恢复植被”这一处罚是正确的,但也必须是由我方当事人来“限期恢复”,而不是由行政处罚机关去“自行恢复”。
那么,草原站为什么要这么“好心”,主动的替当事人承担责任,履行“恢复草原植被”的义务呢?这正是草原站此次处罚的真正目的。
按照草原站的理解,“谁种草,草归谁”是一种惯例。据此,如果说草原站自己“恢复了草原植被”,那么相应的牧草也就归草原站所有了。而在当地,牧草是非常有价值的,而且具有“商品”的属性---市场上是明码标价,自由买卖。
就这样,草原站做了一个比较滑稽的处罚。这个处罚书,其中“限期恢复植被”这一处罚,竟然不是针对被处罚人的,而是草原站“自己处罚自己”。通过“自己处罚自己”这一行政执法行为,来实现在我方当事人承包的土地上种草的企图。而且,这一企图最后还执行了。
在草原站将我方当事人承包的土地上自行种植牧草之后。我方当事人委托本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包括:一,撤销草原监理站这一错误的行政处罚。二,要求草原监理站对其在我方当事人承包地上种草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当地法院坚持要将我方当事人的两个案子分开审理。所以,目前我方只是拿到了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书。而行政赔偿一事,则还须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判决----准备最后的一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