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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再诉离婚同一法官审理,当事人可否申请回避?》
发布日期:2011-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8月18日原告彭某起诉与被告张某离婚,一审法官宋某审理后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半年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仍由同一法官宋某主审,原告提出要求宋某回避,理由是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审判。

【分歧】

再诉离婚同一法官审理,当事人可否申请回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承办法官审理同一离婚案件,不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且法官是中立地位,只要符合离婚条件就可以判决离婚,不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审判。

第二种观点认为, 原承办法官审理同一离婚案件,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平的审判,由于同一法官先入为主的影响,不利于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当事人也会产生不信任感。

【评析】

原文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本人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是作为一名称职法官应有的职业操守,在对待任何一起案件的时候,不管是不是两次起诉都由自己主审,只要是一名称职的法官就会严格按照程序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只要判后及时释法答疑,这样依法作出的裁决反而会更让当事人信服;所以在本案中主审法官只要是一名合格称职的法官且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款就无需回避。其次,我们应该对一名法官给予充分的信任,如果因为两次起诉的案件均由一名法官审理就让该法官回避,可能伤害到他作为一名法官的自尊,不利于法官的心理建设。

作者:上高县人民法院 简晶晶 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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