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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渊源
发布日期:2011-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法院系统部分全国模范及审判业务专家座谈会上,王胜俊院长强调,人民法院队伍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培养的审判业务专家,是模范实践“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楷模,要充分发挥榜样和引领作用,以先进思想和模范行为感染人、帮助人、带动人。这既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本质,是法院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稳定、最本质的部分,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广大法官履行神圣职责的共同思想基础,是人民法院的精神旗帜和生命之魂。“公正、廉洁、为民”,这六个字虽然简短,却有千斤之重,意义重大,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渊源。
2009年4月28日,笔者在广西师范大学参加了林春逸博士《创新发展观点,破解发展难题》的主题讲座,林博士指出:“强国先强民,强民先强魂”,“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文化软实力的竞争,文化软实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事实的确如此。软实力是近年来风靡国际关系领域的最流行关键词,它深刻地影响了人们对国际关系的看法,使人们从关心领土、军备、武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地域扩张、军事打击等有形的“硬实力”,转向关注价值观等无形的“软实力”。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这一新提法,表明党和国家已经把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的战略着眼点。文化软实力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职业,没有振奋的职业精神和崇高的职业使命感,不可能产生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价值观作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对人、事、物、行为及对自己的行为的意义、作用、效果和重要性等的总体评价,是推动并指引个人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原则、标准,是个性心理结构的核心因素之一,是驱使个人行为的内部动力。价值观决定、调节、制约个性倾向中低层次的需要、动机、愿望等,它是人的动机和行为模式的统帅。不可否认,一方面,社会因素的复杂多变,使得人们往往不再把生活的价值目标和意义视作确定无疑的,生活世界的动荡不定使得人们难以形成固定不变的价值观念,许多人失去对生活意义的坚定信念,怀疑主义、相对主义、非理性主义随之蔓延;另一方面,社会因素日新月异,传统价值观不断受到新的价值形态冲击,人们身不由己地被推上急功近利的快车道,在忙忙碌碌中追名逐利、灯红酒绿。但是,法官职业有其固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要求,不允许丧失公正、不允许贪污受贿、刁难民众,不论过去,还是现在或将来,唯有如此,才能在喧嚣的社会中执着于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法律精神的崇高理想,但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司法价值观是司法人员对司法活动的取向作出的选择、采取行动的导向,是司法人员所接受的共同观念,是长期积淀的产物。司法价值观可分为司法核心价值观和司法非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司法价值观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直接主导整个司法价值观。人民法院司法核心价值观凝聚着法院司法成长的历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一方面,在向西方学习的浪潮中,我们的确学到了不少先进的理念与技术,但同时应看到,不少人丧失了对本土资源的自信,不顾国情,舍本逐末,理想化地夸大了西方司法理念的价值,由此导致司法人对追寻真实正义心浮气躁,与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感渐行渐远,甚至产生了隔膜。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审判权的执掌者,法官难免会成为各种社会力量拉拢的对象,受到各种各样的诱惑,价值观也会不断受到冲击,理想信念的迷失与权力的滥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很多人正是因为理想信念迷失了,才失去了人生的方向,走上了邪路,走向了毁灭自己的道路,如黄松有、黄书平、宋祥等法官就是因为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才最后成为历史的罪人。正是由于近年出现的法官受贿、丧失公正、脱离群众等现象,使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一项事业,要生生不息,生机蓬勃,就要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就要有新的内容,新的阐释,新的解读。法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是需要先做的,什么是需要后做的;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不是必须做的,必须有正确的司法价值观作指引,这样,法官的才能、激情、凝聚力才能全面的释放出来。

“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无疑为人民法官的职业追求指明了方向,这三句话,每一句话都有它特定的含义,每一句话都是精华的铸就:一、公正,是司法必须坚守的最低底限,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司法的最高目标追求。公正要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裁判案件,让民众信服,其体现的是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正如哲人所言:“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失去了公正浇灌的司法之树很难常青与长久,无法获得持久的生命力而终究要面临民众的唾弃与自身的衰竭”。二、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坚持的一贯传统,是与党所一直倡导的反腐倡廉相一致的。司法是高度危险的职业,金钱、利益、人情等各种致命的诱惑总是与司法的运行交织。廉洁要求法官排除外部诱惑对司法权运行的干扰,忍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保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廉洁应是法官终生为之追求的人生境界。三,为民,是司法的根本,是我国国体政体的本质体现,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民满意与否是检验司法工作成败的最终标准,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因此,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为民要求法官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要用和谐谦恭的心态倾听群众呼声,用人民大众的语言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用以人为本的理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从而实现与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为人民,人民法院的司法事业才能蒸蒸日上,焕发出勃勃生机。

“公正、廉洁、为民”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公正是司法价值观的基础与灵魂,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无公正,则无司法。廉洁是司法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证,是司法行为的基本准则,是社会公众的强烈愿望,没有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为民是司法价值观的根本目的,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公正与廉洁的归宿。“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广大人民对社会主义司法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人们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的内心信赖,是考察和评价人民法院各种司法行为的根本准则。“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既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又有新的提升概括;既蕴含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又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同时,还体现法官职业的主要特征,坚定法官理想信念,是人民法官执著不渝的价值追求。“公正、廉洁、为民”既独立成文,又紧密相连,它高度浓缩了当代中国法官的行为理念和价值追求,是迄今为止,对人民法官司法价值观最深度的搜寻和最完整、最精准的概括,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与职业追求,构筑起人民法院强大的发展动力和明确的战略目标,成为推动人民法院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源源不竭的精神动力,成为辐射并带动法院工作全局的精神旗帜。在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人民法院的司法事业将会在正义之路上走得更远,更辉煌!
 
作者:彭泽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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