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本职 用实际行动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既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 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所在。公正司法,既要体现在实体上,更要在程序上实现司法公正,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 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工作要廉洁,关键要求司法人员严格自律。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政为民在司法上的具体表现,也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自然延伸。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方面,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根本,但三者又不是孤立的三点,而是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秉持公正之魂,则廉洁可期;谨固廉洁之弦,则公正可待;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一、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必须常思廉洁的操守,奉行高尚的品格;常思公正的要义,践行法律的真谛;常思为民的责任,提高履责的本领。
(一)常思廉洁的操守,奉行高尚的品格。
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法官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正义的天平哪怕被放上一点点私利的砝码,也必将倾斜而失衡。司法廉洁与否,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人民法官在价值观上必须深深镌刻“廉洁”二字。
廉洁司法,需要我们保持良好的心态。人生最重要的莫过于心态健康。作为新时代的法官,我们要特别注意正确对待困难,正确对待挫折,正确对待他人职务升迁和名利,正确对待他人的物质富有和各种诱惑,做到不放纵自我、不失去自我,不去盲目攀比。尤其在廉洁问题上,我们要时刻保持良好的心态,增强自我免疫力,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敬畏之情,防微杜渐,恪守底线,知足常乐。
廉洁司法,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品行。法官的品行是否端正、行为是否规范,关系到司法的权威性、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法官这个职业,从来就不是为钱、为官者所乐道,但确实是一个可以修身律己的职业。做法官,意味着待人、接物、处事的高标准,意味着一种清静寂寞的生活方式。一个人选择了法官职业,也就是选择了一种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的职业,选择了一种狭窄的个人生活圈并受到公众监督的职业,选择了一种随时随地需要谨小慎微的职业。
(二)常思公正的要义,践行法律的真谛。
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法律的价值和目的。纵观数千年的文明印迹,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处理矛盾,化解纠纷,纠正失范,制裁不法,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使权力被约束、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秩序得维护,进而实现法律的真谛。
践行公正,需要我们信仰、尊崇法律。信仰和信念对一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在一个社会里,当人们不相信法律或者不再相信法律能够为自己和社会带来公正时,就会采取投机钻营甚至通过违法手段来寻求机遇、争得利益。有人提出,当今社会缺少的不是物质财富,缺少的是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迫切需求就是公正。在这种客观环境下,我们法官更要信仰法律,坚定法治的信念。只有坚定尊崇法律、敬重法治的信念,我们才能处理好每一位当事人的来访、解决好每一件纠纷、开好每一次庭、写好每一份法律文书,才能在老百姓心中架起一座天平,向着公正、文明、高效的目标迈进。
践行公正,需要我们依法审判。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担负的责任越大,要求就越高。司法审判不是一项纯粹的技术性操作过程,我们的司法办案活动不仅仅是适用法律、定纷止争,更重要的是向全社会生动形象地演绎法律的内在精神,培育公众对法律与法治的敬仰,而不是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者个体的敬畏;培养公众对公平与正义的信心,而不是单纯对犯罪惩罚的心理满足。作为适用法律和实现公正的司法人员,法律和制度对我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自身,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准确将法律适用于诉讼的裁判之中,做到依法审判,使裁判结果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三)常思为民的责任,提高履责的本领。
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树立亲民意识,甘当护民法官。
落实司法为民,需要我们认真地履责。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我们稍微地疏忽,就可能枉断人的生命,就可能使人倾家荡产。所以,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一定要认真、仔细、慎重。
落实司法为民,需要我们勤勉地工作。勤勉是法官的基本素质,《法官法》规定勤勉敬业是法官素质重要的一条。法官勤勉也是人民群众的需要。一个案件到了我们手里,当事人总是希望尽快了结。司法效率事关当事人利益的增减,事关审判的效果,事关正义的实现,所以我们有责任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只有勤勉地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践行好司法为民。
二、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要高高举起“公正、廉洁、为民”这面旗帜,把它作为我们的行动指南,立足本职岗位,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是把追求司法公正作为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来塑造。作为一名法官,只有将公正视为自己的生命,视为自己的使命,作为终身追求的价值目标,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信赖和拥护。做到司法公正,要靠不断的学习,掌握过硬的本领;要靠加强修炼,提升素质修养;要靠良性机制,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
二是要把坚持清正廉洁作为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来筑牢。一个人只有做到无私,才能无畏。一名法官只有做到没有私心,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就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不为金钱所诱,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三是要始终突出司法为民这一核心价值观的主题。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人民、服务于人民。要想方设法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尽最大努力保护群众、方便群众。要经常与当事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多考虑他们的感受,多考虑他们的难处。我们要有法官工作状态和法官精神,不怕困难,不怕牺牲,不断超越自我,向全社会展示法官风貌。
三、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做好三个表率:
第一,要做司法公正的表率。司法公正要求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平正义,要让老百姓感觉到我们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我们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和守护神。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既要提高政治素质,又要提高业务素质。有些案子的处理并不全是因为廉政上出了问题,而是因为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或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第二,要做司法廉洁的表率。要实现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必须守住清廉这条底线,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每位党员必须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为政,堂堂正正做人。人有欲望、有追求是正常的,但欲望不能无止境,不能触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第三,要做司法为民的表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党的宗旨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就是司法为民。我们每一名法官都必须牢记为民宗旨,始终坚持能动司法,在司法实践中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积极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四、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要保持本色,创先争优。
首先,要不断地学习和积累。要在生活上知足、工作上不知足、学习上知不足。平常要少一些空谈,少一些应酬,多一些思考和勤勉。人生如同一本书,要写好这本书,一刻也离不开学习。要向书本学习,向他人学习,向实践学习,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其次,要严谨、守法。公正廉洁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品德。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只有公正廉洁,才能确保对每个案件的公正裁判。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就是选择了公正和严谨。我们要把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当作是对自己良心的一次拷问,以敬畏之心对待手中权力,公正地化解好每一起纠纷,办好每一起案件,让当事人从自己的一言一行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三,要温情司法解民忧。法官要善体民意,就必须和人民群众融为一体,和群众打成一片。法官应该善于体察民意,做到关注群众诉求,关心群众疾苦,关爱群众冷暖。法官的职业化和司法的大众化不是对立的,法官不应因强调法律职业的神圣和庄严而与人民群众之间划上一道鸿沟。法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通过自己的工作回报给养育我们的人民群众。要学会与老百姓换位思考,体会他们的酸甜苦辣,感知他们的所想、所愿、所求,本着正义和良知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五、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要以公正的裁判树立司法的权威,以廉洁的品质维护法治的尊严。
(一)以公正的裁判树立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应该建立在公正的裁判基础上。公正的裁判,要求我们善于探寻法的真义,懂得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和人民的呼声,把法、理、情兼容并蓄,尽量做出合法、达理、通情的裁判,让法和公平精神在个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以廉洁的品质维护法治的尊严。从过程的角度审视司法,司法并非是单纯的客观活动,而是随时伴有利益衡量、自由裁量的因素,法官的品质如何,直接决定着裁判的社会效果,决定着裁判公正与否。再精密的逻辑设计、再高深的推理,如果离开了廉洁的品质保障,司法也无从发挥其应有功能,甚至可能沦为徇私枉法的工具。
【参考资料】: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宋鱼水:《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2、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陈燕萍:《实现四个转变 践行为民司法》
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金桂兰:《贴近群众 善体民意》
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学军:《情义所系 职责所在》
5、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秋华:《引领我们前进的航标》
6、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昌明:《做人民群众信任的法官》
7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其宏:《荣誉背后是沉甸甸的责任》
8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吴 苹:《新时期人民法官的共同追求》
9、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罗水平:《做公正廉洁为民的表率》
作者:周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