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审判权之独立
发布日期:2011-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提要】:
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前提和条件,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审判权完全交由法院独立行使是我国宪法的规定,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法院法官的基本权利,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但制约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因素仍然很多,实际上我们离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权力把持的财政权等权力制约着法院的司法权,各级党委及其领导享有的人事决定权和法院工作效果的评价权也完全制约着法院的司法权力,这些情况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无从真正的独立行使。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现象比较突出,虽然已经有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和具体的措施,但缺乏统一规范,还不完善。要实现法官行使审判权独立,一方面要借鉴世界各国司法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制度上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改变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使司法归司法,行政归行政。最终实现宪法的要求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应该是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探索和加以解决,通过我们自身积极的努力,真正使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落到实处。 全文共5439字。
【以下正文】: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意义 :
独立审判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特征,符合现代诉讼的结构框架,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只有通过审判独立,才能够实现司法的独立,从而实现国家公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均衡局面,保障权力不会滥用,保障公民权利不会受到不法侵害。审判独立还可以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依法加以平等的维护,使当事人感受到审判权的公正行使,体会到法律和司法的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和社会的秩序稳定。同时,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院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这也是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审判权完全交由法院独立行使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也是当今世界通行的价值准则。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司法的人民性是一致的,法院判决依据法律和法官的选任、罢免都是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恰恰体现了法院的人民性。另外,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便于对错误裁判追究责任,有利于保证法院依法办案。最终实现宪法的要求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应该是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最终改变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使司法归司法,行政归行政。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来讲,这个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赋予其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审判、排除各种非法干扰的同时,还必须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㈡、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民事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而不是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独立。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受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涉及重大问题时,应当向庭长、院长请示,遇到意见不一致时,还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审判员、合议庭必须执行。
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办理民事案件,确保正确解决纠纷,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的准则。
㈣、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行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并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诉讼程序居中审理,裁判行政争议的权力。行政审判权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
㈤、案件审判独立。即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不受外界的任何非法影响。
㈥、合议庭审判独立。即合议庭在具体办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非依法定程序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影响。
㈦、审判人员独立。即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议决时,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涉或者指使,独立进行判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表决。法官的个人独立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必要条件。
㈧、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行政审判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但为确保行政审判的独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依法进行。
三、法院独立审判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制约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因素仍然很多,离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仍有差距,行政权力把持的财政权等权力制约着法院的司法权,各级党委及其领导享有的人事决定权和法院工作效果的评价权也完全制约着法院的司法权力,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现象,虽然已经有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和具体的措施,但缺乏统一规范,还不完善,所以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
四、要正确处理好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应主要体现为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的领导,党的领导不是党委审批案件,也不是由党委确定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应该是通过制定法律和通过人大选任合适的法官来实现对法院的领导,不是各级党委甚至个别党的干部直接指挥办理案件,更不能借“党的领导”的名义去干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也不是不接受监督。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决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五、要正确处理好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财政体制、领导体制、人员编制以及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关系:
实现依法治国,树立法院权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这并不仅仅是法院通过自身改革所能实现的,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由于财政体制、领导体制、人员编制以及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在我国实际上并未全部得到遵行和实现。财政体制方面,法院财权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所掌握,他们决定着各级法院的经费;在领导体制上,各级党委、人大与法院的关系,还存在着权限划分不清的情况;在人事权上,法院中领导干部的行政职务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而且审判人员本身也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在工作程序方面,法院审判委员会职权范围不够明确具体,院长、庭长事先审查案件,审理后签发,造成权责不明,法院的工作主要是由上级法院考核,造成一审法院过多地考虑上级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法律应受到制裁而受不到应有的制裁,从而致使作假证、不依法协助、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侮辱殴打法官事件呈现有增无减的趋势,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妨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
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要实施独立的司法预算和编制;要正确处理法院与党委的关系,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影响面广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得到党委的有力支持;要正确处理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必须掌握在一定限度之内,否则就会侵越审判权,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要正确处理独立审判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要求法院在提前介入案件时,不主观、不定性,保持清醒头脑;要正确处理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法官在裁判时应当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秉公办案,不受舆论压力影响;应对法院内部的业务庭这一层次的机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并明确其职能,缩减其数量,取消法院院长对法官所审案件的审批权,对法官以独任制或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审判的案件,主管院长、庭长不再予以审批;同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实行“隔离式”审判模式,断绝当事人庭前与主审人接触的渠道,保证司法公正;应当着力提高法官待遇,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维护法官队伍的稳定发展,使其能抗拒腐蚀。
党委干预、权利机关对法院监督不当、政府出面干涉法院独立审判、法院的自身机制问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影响法院独立审判,通过改革法院管理体制、强化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优胜劣汰、强化合议庭职能主审法官切实履行职责,使这些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独立审判才能落到实处,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公平与正义,保障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得以实现。
六、加强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对司法审判权行使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当前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对法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本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长期以来,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公务员,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机制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人大监督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对个案监督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随意性较大。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是促进审判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即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对审判权监督是遏制法官的腐败和提升法官修养的需要。
在党政领导监督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以监督者的身份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在法院查封、冻结企业财产或存款时,强令法院解封解冻。司法监督很不规范,监督主体众多但体系混乱,监督渠道众多而制度化、规范化程度较差。
为此,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树立司法权威,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各类监督势在必行,使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个人监督、不当干预和滥施影响问题。改革法院设置体制,提高法院的规格和地位,改革法院的人事和经费管理体制,以克服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为重点,以强化审判质量管理监督为基本手段,从内部机制层面上加以完善;深化审判组织改革,科学配置审判权;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审判活动;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确保审级独立;建设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增强法官抵制干扰的能力。
此外,还应该落实保障措施 形成广泛共识,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宪法原则。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得到了社会越来越广泛的承认和支持,但由于体制、制度、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干扰法院执法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突出,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必须明确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即方针、政策和组织领导,而不是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
七、完善法院司法制度设置。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也应当作为我们选任法官的标准。法官的职业化,是指法官的“兼业禁止”、职务行为的被动、中立、审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是对法官职业的规范,应作为选任、考核、晋升法官的重要条件。我国修订后的《法官法》将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作为选任法官的前提条件,且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可以从制度上杜绝不学法、不懂法的法盲进入法院任院长,当法官。在我国,基层法院的法官应当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公民中公开招录。我个人认为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停职、免职或转调;法官任职也应实行终身制,并提高法官待遇,为法官独立办案提供物质保障,同时也应明确并完善对法官的监督制度,切实发挥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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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