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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立法行为(2)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

  (二)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四)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制定主体

  (二)制定程序

  (三)名称

  (四)性质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一)创制性文件

  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政法英杰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

  (二)解释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

  (三)指导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非都是法源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2、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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