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立法行为(1)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法学上往往赋予“行政立法”以不同的含义。笔者认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1、宪政行为说
2、行政行为说。该说又可分为授权立法说和职权立法说两派。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
1、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2、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的功能。
1、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2、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政法英杰的立法。
(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的主体。
1、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民主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可操作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