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点拨司法考试行政法难点分析(三)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行政复议中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基础理论]
1、Nr.7: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有限地纳入复议范围。
(1)审查范围: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审查方式:“一并审查”
2、Nr.26 27: 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有权处理的:三十日内处理
(2)无权处理的:7日内依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政法英杰机关依法处理
[重要考点]
(1)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的范围、方式及处理。
范围: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注意:有权制定法规、规章的机关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申请复议审查!)
(2)一并审查即提起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要求。
(3)处理:视复议机关是否有权处理而决定,复议机关只有是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时,才有权作出处理,否则应移送。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基础理论] 两项原则与例外
1、原则上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均可再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终局的除外:《复议法》中的复议终局情形:
(1)Nr.14;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该机关作出复议后,又向国务院申请复议;
(2)Nr.30: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决定机关:省级人民政府
决定事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确认
决定依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2、原则上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中的复议前置:
Nr.30: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政法英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提:必须是相对人已经取得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这种既得权利
[重要考点]
复议法第30条因同时涉及复议前置与复议终局成为考试重点,但理解时一定要记住每项前提条件,而且要进行限缩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