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点拨司法考试行政法难点分析(一)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行政法难点分析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基础知识
1、抽象行政行为
• 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 范围:
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 部门规章
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他规范性文件)
2、 具体行政行为
• 定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事项,就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作的处理决定。
• 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合同
重要考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 分类意义:确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标准。
• 区分要点:只要某个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范围是可以确政法英杰定的,无论相对人的数量多寡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 常见考点: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的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主体
基础知识
1、行政主体概念
• 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 行政主体理论的意义: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进而确认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的标准
2、行政主体种类
• 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有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样均有行政主体资格。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