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难点、考点精析(二)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查后,有可能作出一个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也有可能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什么叫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呢?对此,行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做了说明,该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该解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是司法考试中一个反复出现的考点。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2000年试卷一中的第53题集中体现了这一点。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显然,在对被告确定的时候,也必须准确理解“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这一点,在2000年试卷一的第88题中就反映了出来。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其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请回答(1)—(6)题;
(1)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2)如果杨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
A.县税务局
B.县税务局所属的县政府
C.市税务局
D.县政府法制局
(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杨某与厂方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
A.撤销县税务局要求杨某纳税的决定
B.撤销并责令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C.直接变更县税务局行政处理决定
D.确认县税务局纳税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
(4)如果经复议后,下列什么情况下由复议机关做被告﹖( )
A.复议机关维持原纳税决定的
B.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的
C.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
D.复议机关确认原纳税决定违法的
司法部派来谈判专家气喘吁吁地爬上楼顶天台,我把手中的AK-47使劲地往人质太阳穴顶了顶,他吓得退了两步“请不要伤害人质,有什么要求,我们可以考虑!”“很简单,把司考难度降低,试题少一点,正版教材盗版价格,60%通过率…”谈判专家说“你开枪吧,我们不起诉你”
五、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时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际是新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此作了补充说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际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从往年考试的情况来看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所做的补充是一个反复出现的考点。例如,在1998年试卷一的第7题中就涉及到了这个考点。该题目的基本情况是:1995年1月5日,钱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5年6月1日,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月,经复查发现钱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钱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在所提供的选项中,考生需要判断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应该从1995年6月1日算至1997年1月呢?还是应该从1995年1月5日算至1995年6月1日?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补充,显然应该选择前者。在2002年试卷二的第76题中,该考点再次出现。该题目中设计的一个问题是: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二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国家对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国家显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