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反复出现的重点难点(三)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查后,有可能作出一个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也有可能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什么叫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呢?对此,行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做了说明,该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该解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是司法考试中一个反复出现的考点。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2000年试卷一中的第53题集中体现了这一点。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显然,在对被告确定的时候,也必须准确理解“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这一点,在2000年试卷一的第88题中就反映了出来。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其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请回答(1)—(6)题;
(1)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2)如果杨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
A.县税务局;
B.县税务局所属的县政府;
C.市税务局;
D.县政府法制局。
(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杨某与厂方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
A.撤销县税务局要求杨某纳税的决定;
B.撤销并责令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C.直接变更县税务局行政处理决定;
D.确认县税务局纳税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
(4)如果经复议后,下列什么情况下由复议机关做被告?( )
A.复议机关维持原纳税决定的;
B.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的;
C.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
D.复议机关确认原纳税决定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