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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
发布日期:2011-05-17    作者:孙新律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1997年5月28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 )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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