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拾遗之国家赔偿法(三)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一、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十二、司法赔偿的方式:
(一)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
(1)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
(2)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
(3)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4)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5)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
(6)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
(1)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3)退还罚款、罚没财物。
(三)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十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十四、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四)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