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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专题复习——赔偿关系(三)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6.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理解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时,需要先理解两点:一是赔偿费用由国家支出,而不是由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承担;二是便于当事人得到赔偿费用。

  真题-17(04-39-单选)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犯罪为由将张某拘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的逮捕。3个月后,经张某亲属暗中查访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遂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C.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

  D.县公安局应当对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答案:C

  真题-18(00-20-单选)吕某与胡某在饭馆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吕某用椅子将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胡某不构成犯罪,将胡某释放,胡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

  B.人民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C.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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