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专题复习——概述(二)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它们同受《国家赔偿法》调整。然而,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赔偿。从《国家赔偿法》规定看,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有下列区别:
(1)行政赔偿由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司法赔偿则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
(2)行政赔偿的范围比司法赔偿广。《国家赔偿法》没有特别排除某类行政职权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但却明确地将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误判、误裁行为排除在司法赔偿的范围之外。
(3)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是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则是违法行使司法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应的司法机关。
(4)行政赔偿的程序与司法赔偿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请求行政赔偿不必经过复议程序,而请求司法赔偿则必须经过复议程序(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人的除外);②赔偿请求被提到法院后,行政赔偿请求由法院的审判组织处理,而司法赔偿则由中级以上法院内特设的赔偿委员会处理;③行政赔偿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司法赔偿不可以提起诉讼,只能申请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五)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使用有欠缺和瑕疵,造成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国家负责赔偿的制度。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由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通过保障渠道赔偿。
?公有公共设施因为设置不当,管理不善造成损害,最典型的案子是虹桥垮塌案。虹桥垮塌案电视上做了直播,那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结束之后,紧接着就是一个赔偿问题。那天在桥上走的人,掉到河里淹死了。这些人的赔偿问题,如果在其他国家是国家赔偿,在我们国家不是国家赔偿,而是按照交通事故进行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