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范围,应如何承担责任?(上)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英奇和程健冰是朋友关系,程健冰和曾治中是朋友关系,李英奇是个体工商户,因资金周转问题希望借款15万兀,程健冰介绍向曾治中借款。曾治中同意借款,但是邀请程健冰作保证人。2003年7月9日,三方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李英奇因资金周转向曾治中借款15万元,期限1年,月利率为11%o,李英奇如果迟延还款超过7天,则应当支付违约金5000元。程健冰提供一般保证。合同签订后,曾治中按照约定向李英奇提供借款15万元。
借款保证合同到期后,李英奇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贷款,经曾治中多次联络,无法找到李英奇,于是曾治中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程健冰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2.4万元.违约金5000元,催讨借款的费用1000元。
[争鸣]
原告曾治中提出,本人与李英奇、程健冰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程健冰为李英奇提供担保,现李英奇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同时杳无音信,程健冰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2.4万元,违约金5000元,催讨借款的费用I000元。
被告程健冰提出,本人可以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本人只同意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责任,其他金额不应当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保证责任范围的问题。
保证责任是保证人保证合同所负担的义务,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指保证行为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
有限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低于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有限保证只能是约定的保证,即优先保证的依据只能是当事人之间的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同时,该约定的范围必须小于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实践中一般如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对主债务的本金承担保证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