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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先行扣除到期利息的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月17日,马小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工业公司向马小借款550万元,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其中200万为2个月,其余350万为6个月;出借时现行扣除借款期限内的全部利息62.5万元;如迟延还款,除按合同计息外,每日罚款按迟延还款总额的2%计算,同年3月15日,马小按合同约定扣除利息后支付给工业公司人民币487.5万元。此后,工业公司分3次共还款100万元,余款经马小多次催讨无效,一直未还。
 
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借款合同关系中的出借人在借出款项时现行扣除到期利息,实际出借额小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做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金钱借贷系要物性契约关系,只有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实际交付后,合同方可成立。因而,对出借人现行扣除的利息部分,借款人并未取得,就此部分而盲,在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就无成立借款关系的前提。出惜人先扣利息是巧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手段,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规避法律关于最高利率限额的一种行为,对借款人是极不公平的。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上述规定明确禁止借款时现行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做法,如果出借人先行扣除了利息,其需要承担的后果就是借款人可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敖数额支付利息。

本案中,出借人马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提供借款550万元时,先行扣除了相应利息,实际出借的款项为487.5万元,因此其无权要求工业公司归还550万元借款,而只能要求归还487 .5万元和以487. 5万元为基础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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