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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美学价值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该文基于裁判文书改革及其特点,论证了裁判文书的美学价值在于它的形式和内容上的完美统一。

裁判文书改革,是近年来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当人们从裁判文书中看到审判过程的“真”时,“真”与“假”,“善”与“恶”, “美”与“丑”泾渭分明,“善”与“美”也在不知不觉地影响了人们生活,淘冶人们的思想情操,教育和规范人们的行为。那么,是否有必要从美学的角度对裁判文书改革加以研究。使之在内容和形式上达到完美的统一呢?回答是肯定的,裁判文书改革应当重视美学。

1、裁判文书属于专用公文范畴,具有特定的内容和特定的格式。其内容反映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查起诉,受理并审理案件,对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裁判,并通过制作裁判文书记载其具体内容。这些裁判文书的格式是由法院统一设定的。因为其内容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权益得失。因而其写作必须十分严谨、精确,具有与其他公文至同的个性特点。尽管如此,它们在叙述、结构、逻辑、文法、修辞等写作应用上是相通的。当裁判文书措词用语准确地反映客观案件事实,文如其事,恰如其分,构成其内容、形式所运用的语言文字或带有文言气息,或带有群众语言特色,运用自如,恰到精当,使人读起来绝无古奥生涩之感,反觉得丰富、简洁而生动,在说理论证上独到、深刻、犀利、透彻、有力,使人们看了不仅了解了内容,而且还获得了美与善的启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震憾。可以这样认为,裁判文书的美学价值,在于它向社会公众公开后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效应。这是裁判文书与其他公文在写作上的共同特点,即一切优美的裁判文书都具有美学特征和美学价值。

2、现在有一些观点认为,裁判文书只尊重事实和法律,与美学无关。因而把裁判文书仅仅作为一种形式手段来完成,停留在一种低层次上。这些裁判文书粗俗、浅薄,马虎应付,似是而非,让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就是因为长期以来,裁判文书的美学被忽略了。法院之所以将裁判文书的样式作为统一格式设定下来,使裁判文书统一、完整、规范,本身就表现了一种形式美,体现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格式设定目的是便于操作和利用。但是,如果没能准确地把握裁判文书格式的要求,不加思索地生搬硬套,没有完整地对具体案件作系统的分析论证,没有在固定的样式中准确反映特定案件的内容特点、证据特点、定案理由和裁判结果等,不能达到内容和形式的和协统一,那么,就失去了作为统一样式的意义。

事实上,裁判文书和美学连在一起,不仅不矛盾,而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是辩证统一的。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论的一般原则上说,人类的一叨精神活动均不是主观自生的东西,而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是制作者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创造过程,这种创造是在对客观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运用语言文字依法说理论证的一种创造性活动,这种创造性活动与其它文学艺术创造活动一样,能够为人类创造出社会价值和美学价值。假设裁判文书都千篇一律,书写公式化、概念化,有的说理论证不充分,有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要求,有的甚至存在明显错误,既不利于当事人理解而服判息诉,也影响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法院形象。这种裁判文书没有社会价值,也没有美学价值。

3、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具有确定的实用功利目的,这种实用功利的前提是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裁判文书改革也如此。一篇有很强针对性的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逻辑性强的裁判支书,就是一篇优秀的论文。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裁判文书.语言平易,融情于(法)理,入情人理,并运用大量事例、判例,著名学者和其他法官的判词意见,甚至有的加入法官对案件的评价,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弘扬什么、摒弃什么,态度十分坚决鲜明,有着强烈的感化力。它能够准确地表达法律思想,体现法律精神,让人们迅速地、轻松地看到法律所要追求的目标。

裁判文书的美学价值以及它的实用功利,是建立在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的,其完美的形式,完整的系统结构,严密的逻辑推理,洁净规范的语言文字,就是其美学的基本特征。

首先是客观性。客观是指裁判文书所叙述的内容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和贴切的描述和分析,可以帮助人们去伪存真,澄清事实。而不能凭空杜撰或以个人意志、偏见搀杂其问。是非曲直,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其次是逻辑性。裁判文书的演绎推理与分析,具有很强的逻辑性。语言是表达思想的手段,思想不合逻辑,语言就不可理解,思想有逻辑,语言就顺理成章。只有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严密的科学的推理分析,才能论理充分,以理服人。使人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第三是层次性。裁判文书的因果关系中的顺序及分类,它的形式和内容及其需要解决的问题,都具有一定的方式,.丽不能随心所欲,想到哪一步就写哪一步。从案件的来源和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论证说理至裁判结果的顺序,必须明确、具体、完整、层次分明。

第四是语言文字的规范性。裁判文书独特的美来源子汉字本身的一种素质,即使最简单地说,它的真实可靠性与别的文学艺术所运用的语言文字迥然不同。它不仅在语法、修辞、叙述技巧等环节上具有独特的规范性,而且在“汉字组联”也个有独特的精微,正如汉字有大量的义同、义近、义类、义似的“单字”,为何在裁判文书中只能选此字而不能用彼字的道理。比如根据内容需要,有的裁判文书在语言上,特别注意音节美,使人读起来顺口、悦耳、掷地有声,感到它雄宏大度,说一不二,无懈可击的阳刚之美。当然,这里所说的炼字、选词,不同于“玩弄文字”的游戏,离开了具体案件的内容,裁判文书的美也就不复存在了。

总之,裁判文书的美学价值在于它的形式和内容上的完美的统一,及其所表达的公正性的永恒的庄严。在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必须注重裁判文书美学价值研究,使其内容和形式都臻予完善,无论是现在和将来,裁判文书天衣无缝的逻辑结构,严谨简洁的层次,令人拍案叫绝,叹为观止,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使人们感受到法律的至高无上,从而对国家法律崇信,也使人们能够迅速地,准确地看到了裁判文书所要表达的正义之光。由此产生出巨大的社会效应,促使其成为判例,指导审判实践,成为可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为调查研究、法制宣传,法治建设提供可靠的历史根据,甚至将被未来的法律所援引。

作者:韦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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