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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的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1-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所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裁判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意见,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为了 表明裁判结果不是基于主观、擅断、强权干预而作出,它必须体现裁判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事实上后者也正是司法活动的权威性之所在。在此,笔者就人 民法院裁判文书 制作中的的一些问题,略作探讨。

一、当前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民商事判决文书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载体,曾一度作为民审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受到社会 的关注。改革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使判决书的制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 少误区,并已经制约了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1)内容宁 滥勿缺。裁判文书“不说理”是改革的一个重点。但在改革中许多人为了让裁判文书“说理”就避简就繁,甚至不惜作前后不必要的重复,从“不说理”发 展为“乱说理”,其实 质是不会说理。甚至彻底打乱了裁判文书的逻辑结构。如在事实部分对原、被告的主张及举证情况,法院不发表任何意见,只是机械地罗列,到判决理由 部分,再将事实部分的内容重新列一遍,再发表 法院的认证意见和认定意见;在对证据进行了逐个分析后,贴上一段诸如“以上事实有×××在卷为凭”的套话 ,不仅造成行文逻辑上的错误,而且使判决书显得罗嗦冗长,很不规范。

(2)事实部分不认定事实。裁判文书的结构是确定的,各部分都有其必须承载的内容,不能相互取代 ,更不能前后颠倒。裁判文书中的事实部分就是“经审理查明”的部分,是客观再现庭审 过程的主要部分。这一部分的任务在于通过认定证据阐明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 “是什么事”。但在制作中,往往是只叙述诉、辩主张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不发表法院的认定意见,而将本应在 事实部分阐明的认定意见放在判决理由部分来写,以至于在事 实部分不能确定事实。从而导致“本院认为”成了无源之水,不符合判决书的逻辑结构,也就混淆了裁判文书中这两个部分的功能。使整篇 判决书让人读来觉得层次不清、条理 不明,降低了其说理力度。

(3)当事人反映比较强烈。在上诉、申诉中涉及对民事裁判文书的意见一般有:叙述事实不全面,有选择性地认定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不明显; 说理苍白、空洞、形式主义——对是否采证 、支持主张只给结论、不述理由或者给出的理由含糊不清、让人不明所指,难以服气;不全面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当事人的某 些主张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等。尽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不总是合法 、合理的,但针对裁判文书提出的上述批评意见确实在很多裁判文书中都有体现,可以说切中要害,不容忽视。

二、提 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对策

笔者认为,要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要体现法院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和合法性。追求司法公正是 法院

审判方式改革追求的目标。以民商事裁判文书为例,民商事裁判文书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载体,是社会了解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窗口,应当在公开性上大做文章,以公开促 公正。如在首部,应 当全面公开案件的由来、案件的起诉时间、财产保全、延期审理情况、审判组织的组成及回避和变更情况、当事人的追加及变更情况、是否经审委会讨论等案件审理的 全过程及所依据的法律,让人民群 众仅通过判决书就能了解法院审判案件的全过程,自觉置法院的审判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全面落实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原则,体现出法院审判程序的合 法性。

(2)加大事实部分的说理力度。裁判文书不说理是其主要弊端,也是改革的重点。不说理已严重制约了法院的执法水平,影响了法院的公正执法形象。裁判文书改革就 是要摒弃不说理的做法, 加大说理力度,让人民群众看到判决书不仅知其然,而且也知其所以然。首先,裁判文书说理应从再现庭审入手。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主体,当事人的起诉、答辩 、举证、质证是庭审的主要内容,法院 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作为庭审载体的判决书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体现庭审过程。既要载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又要列举当事人的举证、质证 情况,还要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证据采信与否的意见及 理由。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完全质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其次,说理要注重其法理成分。裁判文书与一 般的论说文不同,其论据除事实以外,还必须有法律。也就是说,裁判文书不 但要摆事实、讲道理,还得要讲法律,讲法理。如侵权案件中,要论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论点,就要从分 析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入手,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过错,来阐明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 由,这样就能够增大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度。

(3)要注重其逻辑性。民商事裁判文 书应该是一篇逻辑性极强的议论文。从总体上将,民商事裁判文书的五部分都有其特定的功能,相互独立,相互依附。不能相互代替,相互颠倒。如事实部 分应该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确定当事人争议的是一件什么事情。判决理由部分,则在已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说理论法,明确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完成“为什么、怎么办”的任务。 其中事 实部分是判决理由部分的依据和基础,两部分的内容既相互联系又不能交叉,更不能混为一体来写。在具体之作中,一方面,主体结构要符合逻辑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的论述内容 要按 照逻辑性的要求展开。如在人身伤害案件的判决理由中,引用法律条文时应按照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承担责任的思路,分别 引用“民法通则” 第98条、第106条、第119条、第134条的规定进行说理,才符合判决书逻辑结构的要求。

(4)要注重条理性。裁判文书制作不但要有其科学性和 理论性,而且也要注重其实用性和条理性。如疑难复杂案件,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裁判文书下来少则十几页,多则几十 页。在制作时如果不注意其条理性,不对庭审过程 进行归纳和理顺,而是信马由缰,一古脑地罗列庭审内容,就会使得裁判文书让人读来晕头转向,不知所云。为了使其既能全面清晰地体现庭审,又能 为广大人民群众很容易的理解、掌握 ,就要注意科学地安排判决书的条理。如将事实分为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两部分分别进行阐述,将认定的事实分门别类的进行阐述。又如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婚姻感情 、子女情况均没有争议 ,仅对财产存有争议。在制作判决书时,就应当将婚姻感情及子女的情况用“经审理查明”的方式确定下来,而对于财产情况就要根据当事人的庭审举证、质证情况进行论述,阐 明认定与否及理由;再如人身伤害案件中,应按事件发展的规律对事实进行排列,确定是谁给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当事人有无过错,造成怎样的伤害,因伤害造成了多少损失等情况进行排列 ,使人读来 觉得就非常条理清楚,易于接受。

(5)注重用语的规范性。笔者认为,我们必须站在现代司法文明的高度上来认识这一问题。如果我们对目前这种人民法院裁判 文书用语的无序性继续听之任之,必然对普法教育甚至是依法治 国后患无穷!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机关对案件程序与实体问题的最终认定、对案件审理的最终结论和法律最本质精 神的司法载体无时无刻不在诠释着法律的公平、公正的法理思想。因此,人民 法院裁判文书用语的规范性在司法实践和审判事务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告知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审理结果 ,也实际影响着案件当事人对于法律精神品质的理解。事实证明,规范的裁判文书用语在保 障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深远意义。基于此,笔者认为: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用语不 仅仅是必要的,而且对普及法律思想和理念甚至是依法治国都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但遗憾的是,我国目 前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却是一片空白,三大诉讼法对此也只字不提。因此,目前我们 必须尽快解决这一重要领域的立法空白,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用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6)加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从某种角度上说,裁判文书也应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 诉请,综合运用法律知识与原理对案件事实作出分析、判断,从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具有法律效 力的处理决定的实用型论文。论文的生命力在其论证,而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 书的精彩之处,同样也体现于从现有证据材料到最终裁判结果的完美推理过程。这种推理应立足于可靠的事实,步步为营、 环环相扣、逻辑严密。作为运用普遍性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的个 案问题的实例,裁判文书的论证通常应经历以下步骤:从现有证据中确认相关案件事实;从具体的法律事实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关系;运 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推导出处理本争议的基本原则; 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分析、判断;最后对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处理结论。在一篇裁判文书中,类似的论证过程极有可能重复多次,具 体情形视案情需要而定。从目前的现 状看,多数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部分较薄弱,表现为论述过于简略,论证未展开,往往以程式化的语言连接起若干推理结论,令其推理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理论支 撑,论证苍白、无力, 流于形式。最常见的毛病是在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之间缺乏连接的桥梁,过渡生硬,不能以理服人。如对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缺少基础性分析(只是以叙述案由的方式一句带过) ,或在分 析时不对案情事实作必要概括,等等。尽管裁判文书的论证水平取决于法官的综合法律素质(包括对法律专业知识与理论的掌握程度)、思维在逻辑上的严密度,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不 是 一朝一夕可以提得高的,但是,我们仍应鼓励法官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充分展开论证,在不致曲解法律的前提下以自己的风格撰 写裁判文书,大 胆抒发个人见解。这既是提高法官的专业写作水平的需要,同时也可使裁判文书既遵从法理,亦不悖乎人情。

  总之,裁判文书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反 映整个案件审判的过程,应充分体现司法判决的公开、公正原则,应尽可能避免事实真相被法官恶意隐瞒和歪曲,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制 作水平,对建设公开、公正的司法审判 制度无疑是一个相对低成本的、有效的、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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