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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方法之经纬论(三)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将一般行政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总结如下,供考生复习时参考掌握。在《行政许可法》中体现“经纬论”的内容最多。

  (一)行政许可法

  其一,不执行“纬”而执行“经”的层次:

  1.法律、行政法规的:第12条适用范围第(六)项;第28条应由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第53条特许的以竞争方式;第54条认可资格、资质的;第57条先占原则;第58条收费。

  2.法律、法规的:第42条的20﹢10的例外;第43条的下级初审,上级决定的20日期限;第70条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3.法律、法规、规章的:第50条第一款关于延续许可的在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第80条被许可人的其他违法情形。

  其二,仅执行“纬”(统一或废止“经”即没有给单行法继续生效留下空间)的:

  1. 第32条(四)项的五日告知;

  2. 第42条第二款的45+15的期限无例外;

  3. 第44条的颁发、送达许可证期限:10日;

  4. 第55条第二款的五日内指派两名工作人员。

  (二)行政处罚法

  1.第7条(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罚则;

  2.第29条追究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51条的强制执行权,得依据单行法律的规定拍卖和划拨。

  (三)行政复议法——均为法律除外

  1.第5条对复议决定可诉,但法律规定终局裁决除外;

  2.第9条申请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但单行法律规定长的除外;

  3.第21条停止执行的仅法律规定除外(注意比较《行政诉讼法》第44条);

  4.第31条复议期限60日,但单行法律规定少(短)的除外(注意与《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区别)。

  5.责令被申请人重作行为的期限:60日;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诉讼法

  1.法律规定的:第12条(四)项的终局裁决权;第38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第39条规定的直接起诉的期限;涉外行政诉讼适用本法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2.法律、法规规定的:第11条第二款受案范围例举其他权利的(含司法解释);第37条二款规定复议必经式的;第38条第一款的复议期限(已被《行政复议法》第31条修改);第44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情形。

  (五)行诉法解释——第5条解释了何为“法律”

  第39条是行政法中唯一均除外的规定,即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的履行期限一般为60日,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有规定的均除外!

  (六)行诉证据规定

  第10条书证的制作、第15条现场笔录的制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地方复习时应予以特别关注并以作练习题来巩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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