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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由该款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原则上是让当事人手持法院开具的缴费凭证到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到规定的账户里面去。也就是说,法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会亲手收取诉讼费用的。一来有利于减轻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使法院干警能够专注于法律事务;二来也是为了科学管理好当事人缴纳上来的诉讼费,保证诉讼费用的规范缴纳及收取,也保障了诉讼费用不被违法占用挪用等。
法院干警原则不亲手收取诉讼费用,但也有例外的情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从这条规定来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并且在当事人向法院干警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这样法院干警才能亲手收取诉讼费用,并且要出具正规的财政发票。

所以,总结以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两种诉讼费用收取方式:第一是当事人亲自到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到指定账户;第二是法院干警亲自代收诉讼费并出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给缴纳人。

实务中,县一级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到县城里面的某家指定的银行去按号排队缴纳诉讼费用的,虽然这样减少了法院干警的繁杂工作,有利于法院干警能够从事于专业的法律事务,但是却让当事人在法院与银行之间两头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不便于当事人进行案件起诉。

在基层法庭实务中,由于法庭大都是远离县城,法庭大都设立在乡镇,而有些乡镇没有银行或者没有法院指定的银行,如果让当事人从乡镇里跑到县城里法院指定的银行缴纳诉讼费用的话,虽然原则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但是那样太不便于当事人打官司,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宗旨。这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就起作用了,办案干警在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亲自代收诉讼费,并开具诉讼费专用发票给缴纳人,但是这种情况都是范围限制得很小的。然而根据笔者对多个法院法庭干警进行交流知悉,法庭实务中,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法庭会专门指派一名干警负责代收诉讼费,并且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发票给当事人。然后负责代收诉讼费的干警就会到法院指定的银行把诉讼费统一缴纳到规定的账户中去。这种做法虽然有点不太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范围,这种做法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但是确实是方便了当事人打官司。然而,法庭干警代为收取诉讼费用却有弊端,一是不利于诉讼费用的专户管理,可能会导致占用挪用诉讼费用的现象出现;二是不利于代收诉讼费用的干警本人,如果该名干警没有妥善保管好诉讼费用,出现诉讼费用被人窃取,或者自己不小心遗失,或者自己由于工作繁忙一时疏忽而少收漏收诉讼费用等情况,后果将是该名干警本人自己负责,要从自己的腰包掏钱出来把少漏部分填补上去。

所以,为了规范诉讼费用的收取,可以从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进行改革。

首先,法院可以在本院立案庭中设立专门银行的刷卡机,让当事人能够持卡当场立案受理案件之后就刷卡,然后让法院工作人员开具法院诉讼费专用发票给当事人,真正做到当场立案,当场缴费到指定银行的规定账户中,让人省事省心。

其次,法院也可以在有条件的法庭中设立指定银行的刷卡机,让当地群众能够方便诉讼,放心刷卡,并由法庭专门负责立案的干警出具法院诉讼费专用发票给当事人。

相对来说,县一级法院是有能力有条件设置刷卡机的,然而基层法庭就要结合本庭的地理、周边环境等实际条件了。相信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乡村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法院的诉讼费用收取方式将会有进一步的改善的。

作者: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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