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立法研究
发布日期:2004-06-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职工持股在海南省的企业改革过程中起到过重要作用,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以遵循,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目前诲南省职工持股的最突出矛盾是制度建设问题,文章将从理论和实践这两个角度来阐述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着重探讨职工持股在立法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职工持股;立法;职工持股会;现代企业制度

  一、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状况

  (一)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操作方法

  第一,先破产,后改制。例如,原海口市电力成套设备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主客观原因,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12月13日,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到1997年3月12日破产程序终止,该公司依法整体破产后,由职工集资购买破产财产而组建新企业即“海口威特电气有限公司”。新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将原公司经评估后认可的2100万元净资产全部折股,由在职的371名职工认购(国家发给每位职工的破产安置费共1600万元全部用于买股,两者相抵后还有500万元的份额,则由职工自愿出资购买)。新公司成立后几个月,其产值和销售额比改制前最好年份还增加15%左右,每月实际利润从亏损50万元上升到盈利18万元。这种做法适用于那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

  第二,先购股,后改制。例如,原海口荣达企业公司在改制前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设备老化,产品滞销,在职职工121人,而通常上班在岗的只有50人左右,许多人长期在外不归,或领取85%的工资长期居家。为了摆脱困境,他们经国资部门评估后,将全部资产净值折股(每股1万元),在公司内部向全体职工招股认购。由于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太多,困难太大,有三分之二的职工不愿入股而选择提前退休或买断工龄的方式离去。最后剩下的34名职工集资55万元把全部股份(即产权)买下,并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推举新的董事会,组建新企业即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新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对不愿人股的职工继续留用,也可让其“买断工龄”或提前退休;还允许已人股但要求外出另谋生路的职工下岗待聘,在下岗待聘期间仍拥有一名股东的权益和任务。

  第三,在改制时,把经国资部门评估认定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净值折股,由企业内部所有职工共同认购,再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改制。在全省国有中小型企业中率先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儋州市春江糖厂就是采取这种办法。

  第四,企业内部职工购股可以分步到位。如海南定安茶根糖/—到1994年已有38年厂史,效益一直较好。1995年以后,由于原材料价格和白砂糖价格“双放开”,市场竞争激烈,1995年到1996年榨季,一下子亏损510万元。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1996年以后。他们把净资产全部折成股份,由内部职工购买。考虑到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购股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全厂职工共同买下全部股份的30%;第二步再买10%,剩下的第三步全部购完。第一步购买的30%,其股金分三年付清。改制后,该/—各方面效益都有较大提高。

  (二)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特点

  海南省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主要集中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中小国有企业,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职工股的比例-一般分为三个档次,企业总股本在5000万—2亿元之间的,职工股可占企业总股本的35%左右,企业总股本在1000万-5000万之间的,职工股可占企业总股本的49%,企业总股本在1000万以内的,职工股可占企业总股本的50%以上。第二,职工股资金来源—一个人出资不得低于个人认股额的60%,其余40%可向企业借人,可以由公司非职工股东担保向银行借,也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转为专向资金借给职工。第三,职工股实行“两不”,郎不能继承,不能交易。职工脱离公司时,由职工持股会回购转为预留股份,卖给新来的员工,主要为了鼓励在职职工努力工作。第四,职工股由工会持股会托管,它们不以职工自然人的身份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而以工会社团法人的身份登记注册。这样可以将分散的自然人身份集中起来,在企业中占较大的比例,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第五,职工股的分配一一职工股分配采取“打分”的方式,主要考虑职工所在岗位、职务和贡献等。管理人员与职工保持合理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平均持股水平的10倍。

  (三)典型经验-海南椰树集团职工持股的四点启示

  1.员工持股会是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效途径

  海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难以引人多元投资主体。椰树集团从1995年开始成立员工持股会,成立当年就和一家台商共同出资成立海口椰宝食品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持股会又先后参与了椰树制罐厂和椰汁分厂的改制,使整个集团公司员工持股达20%,从企业内部构筑起投资主体。持股会按决策层、管理层、骨干层各20%,员工层40%的比例募集。事实证明这一向决策者、管理人员和企业骨干倾斜的持股结构,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克服当前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出现的股权过于分散平均,又形成新一轮的大锅饭的弊端。

  2.在分厂(子公司),由员工持大股是国有企业转换机制的有效办法

  椰树员工持股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把职工人股资金投入兴办企业或集团下属企业,在新企业和下属企业中都是由员工持股会持大股。如椰树果酱食品有限公司和海南椰树制罐工业有限公司都是由内部职工控股60%,椰树集团参股40%;海口椰宝食品有限公司台商占45%、员工35%、椰树集团20%。在这些企业中由于员工持大股,员工对企业经营的参与度和关切度大为提高,激发出巨大的劳动积极性。如今,员工持股比例仅占集团20%的这些改制企业销售已占整个集团销售的70%。在当前国有企业中间有股权比例过大,其他所有制企业由于资金实力所限不能控股,参股热情又不高的情况下,将国有企业的分厂(或分公司)进行改制,让职工民营企业或外资来持大股,局部先行转制搞活,带动总体发展的做法值得一试。

  3.实行重奖重罚,健全人事和分配制度是管理科学的基础

  在椰树集团内部设立了贯穿人、财、物、供、销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上至总经理下至普通员工的严格奖惩制度。并制订了以“四不三无”(“四不”即不讲职称高低,看能力;不讲职位大小,看效益;不讲工龄长短,看贡献;不论资排辈,看业绩。“三无”即无铁工资,多劳多得;无铁饭碗,能进能出;无铁交椅,能上能下)为核心,解决“四个分配不公”(平均主义,脑体倒挂,监督部门人员责任与利益脱钩,经营者的责任与利益脱钩)为目的人事分配制度。由于有了这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使公司各项管理走向规范,产品合格率稳定在99.8%以上,出口合格率年年达100%,形成市场疲软却销售年年增长的局面。在部分国有企业人心涣散、管理滑坡的今天,学习椰树经验,在人事和分配制度上下功夫,重奖重罚,促管理上台阶,向管理要效益,显得尤为重要。

  4.六联会是建立高效运转的决策和监督体系的有效办法

  椰树集团的重大决策是通过“六联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企管会、工委会、员工持股会)做出的。在六联会中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党委委员进监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既避免“新三会”和“老三会”的矛盾,扩大管理与决策的民主化,又使权力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各司其职,做到决策正确,监督得力,在相当多的企业存在量事不管事,监事形同虚设,总经理个人说了算等企业决策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椰树党委将党委会、监事会、工委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扩大民主范围,提高透明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的做法,对于当前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疑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二、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海南省在推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可以遵循,因而在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立法中遇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持股的适用范围问题。目前实践中,对职工持股规定适用范围的安排大致有三个角度:一是从企业的类型进行限制,如有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有的规定上市公司电适用实行职工持股。二是从企业所处的行业进行限制,有的规定国有垄断性和其他一些特殊行业和企业不适用职工持股;有的规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才能实行职工持股等。三是从企业的性质进行的限制,如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不同性质的企业适用职工持股的情况进行了限定。我们认为在海南省推行职工持股时,应考虑到海南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使职工持股尽量具有广泛性,应当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主决策的基础上,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自行决定。

  2.职工股的设置和股份来源问题。股份来源是企业实施职工持股遇到的首要问题。从股权取得的方式看,我省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二是增资扩股与资产存量置换、产权转让方式相结合的方式;三是发起设立的方式。

  3.关于职工持股的股份种类问题。全国各地各企业有关股份种类的问题都有不同的规定,这为全国统一规定带来丁一定的难度。海南省各企业在推行职工持股时的股份种类一般有以下几种:

  第一,产权股,指企业个人以现金、专利、实物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股份。第二,积累股,指企业改制时历年积累的奖金、劳动节余,在留有能够保证以丰补欠的调节储备金后,依据职工的劳动贡献等因素,划分到职工个人名下的部分。积累股,只分红不计息,股权归个人所有。第三,量化股,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搞清企业自我积累的总量,划出一定比例,根据职工的工龄、贡献、责任、技术等因素,划分到职工个人名下的股份。量化股有实量化和虚量化两种形式,实量化是量化所有权,享有权益,转让和继承权;虚量化是指只作为在岗职工分红依据,其所有权归企业集体所有,职工退休、调出企业,所有权由企业收回。第四、购配股,是指原集体企业在改组时,为了吸收资金,按照购“购一配一”的形式,将企业部分积累出卖给职工形成的股份。

  4.关于职工持股的比例问题。国外的经验是上市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比较低(职工持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35%之间),非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较高(一般在30%以上)。海南省股份制改革中也曾有过一些规定,如规定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总额的10%,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以下,有限责任公司要保证国有绝对控股。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定一般要求职工个人人股要超过50%。

  5.关于职工持股面临的税收问题。对于职工借贷购股的贷款,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职工股分红所得现金,一般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用分红所得收入继续购买股份作为企业的长期投资的,是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依据国外的有关运用税收杠杆来支持职工持股的经验,我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第一,在3-5年内,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职工持股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免征所得税;第二,对于职工股份分红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对于没有变现,不直接用于消费而用于企业投资的分红形式,应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对企业工资基金转为股份的,也享受免税优惠。

  6.关于职工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问题。目前,由于尚缺乏对个人的信贷机制,所以职工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基本上以个人出资为主。今后我省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问题,一般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有三种途径:一是职工现金出资;二是企业按职工的工龄、岗位、贡献等因素将历年积累形成的工资结余和公益金结余配给职工;三是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形式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以职工股份为抵押向职工提供贷款。概括的说,就是个人拿一部分,企业配一部分,银行贷一部分。其中对于个人出资的比例应有一个最低限额的规定,要使职工有“切肤之痛”,使经营者真正实现“贴身经营”,实现职工持股的激励作用。

  7.关于职工股内部设置的比例问题。对职工内部经营者和一般职工之间股权设置的比例,各个企业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规定设置上限和最高持股比例,还有的设置下限和最低持股比例,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等。我们认为,企业规模不同,职工股份内部设置比例的差异也较大。海南省在确定这一比例时应适当拉开差距,但不能过于悬殊,二者比例以限定在5倍以内为宜,最高不应超过10倍。

  8.关于职工持股的方式问题。职工持股是直接持有,还是通过中介间接持有?中介机构设在企业内部还是委托外部?这些问题是我省各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存在分歧的焦点,也是推进职工持股的关键环节。我们建议,海南省在确定职工持股方式时,应与国际接轨,并结合我省企业的具体情况,应尽可能将职工持股纳入机构管理的范围。

  9.关于职工持股的管理问题。职工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持股职工权益。在我省,一般企业对职工股都做了禁止转让的规定。但是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企业面临的复杂环境,能否允许职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和继承所持股份,这是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我们建议,职工股股权的取得在购股资金方面通常获得了国家、企业的支持,若对其转让不加限制,不仅会导致职工持股制度的解体,而且还将对证券市场造成冲击,引发社会问题。因此,海南省在关于这个问题原则上应禁止职工股的退股、转让和继承,只在职工退休、或因死亡、调离、辞职及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形而脱离企业时,才允许其依法向其他职工转让其实际持有的职工股,或由职工持股会在法定期限内回购其实际持有的职工股。

  10.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全国很多地方都规定建立职工持股会实行职工持股。一般地,职工持股会是代表持股职工统一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组织,但持股会的法律地位没有统一的确认,这是影响职工持股改制设计的突出问题。目前,关于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性质,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规定,如有的规定为社会团体法人,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规定应把工会组建,并以工会法人的资格开展活动;还有的规定依托工会,并进行工商登记等。此外有的地方还探索职工持股通过委托共同委托人进行,共同委托人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是企业外部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存在制度上的缺陷,迫切需要统一规范。海南省对于职工持股会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确立其法律地位,改变现在各地各企业的各自为政的情况。

  三、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立法思考

  通过刘海南省内部职工持股企业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海南省在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立法时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一是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职工持股会试点,企业主管部门不能以需要筹集资金为由迫使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应尊重企业的试点的愿望。二是职工自愿参加职工持股会。企业领导可以通过宣传动员工作,使职工了解参加职工持股会的意义,支持和参加职工持股会,但不能用行政手段和惩罚措施,强制职工参加职工持股会,要尊重职工的权利和选择。

  2.要对职工进行风险教育。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企业,要将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效益预测原原本本的告诉职工,讲清投资可能带来的收益和风险,特别是要教育职工增强风险意识。要使职工了解出资的权利和义务,决不能把这项重要的企业改革措施变成一种简单的集资活动,如果这样就违背了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和初衷。

  3.职工持股会会员范围严格限制为企业内部职工。会员必须是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明的职工;公司的懂事、监事;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试点单位不应超范围吸收会员,不得把会员发展到全系统和有关单位去。公司已退休的职工不参加职工持股会,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退休职工社会保障的方向社会化,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进程,将来退休职工要从企业分离出去,实行社会化管理。二是职工持股制度要和养老制度相结合,参加持股会的职工,退休后可以退股,拿回现金用以养老。从上述两点考虑,已退休的职工就不参加职工持股会了。

  4.职工持股会的资金只能用于向本企业投资。成立职工持股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企业改革,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的管理参与度,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企业领导不要看到有一笔钱了,让职工持股会投资企业的三产企业或其他项目,或用于社会上发行的股票、债券,这样做是不行的,违反了试办职工持股会的初衷。

  5.一般公司的职工持股制度应周密计划、谨慎行事。目前我省已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基本上是国有企业,在这类公司中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一般会发生前文所述的种种不良情况。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注意:(1)职工股份也要承担风险,不能成为谋取特别利益的渠道或固定收益债券,但是在将股份售与职工时应向职工晓以利害,告知其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向职工公开,由职工自愿决定购买。在职工持股的章程中应事先载明职工股份也要承担未来经营风险。(2)由于职工持股是股东向职工的一种让利行为,在个人股东场合,股东给予多少贷款、多少折扣,股东可自由决定;但在国有企业场合,国家股股东如何给职工贷款、能不能给折扣,这样的问题目前很难找到处理的法律依据,也不可能将企业公益金直接划给职工,在这个问题上眼下海南省只能适当制定办法,将来由国家给出统一的标准。其原则应该是只能给予利息补贴或购股折扣,不能冲减国有资产。(3)职工离开公司时其股份可以向其他职工或原股东转让,能否向社会上其他人转让应视企业章程而定(一般不宜向外部转让),但不能由公司自己收回。(4)在推行职工持股制度时,应在章程中载明职工的权利行使方法,使职工意识到股东的地位,从而真正发挥职工持股的作用。

  6.对上市公司,一般难以实行职工持股,但可以采取其他形式推行职工持股。(1)由职工出资建立职工持股会,通过职工持股会受让本公司国有股权,同时国家在转让国有股权时给予一定的优惠的方式实现职工持股。(2)上市公司每年可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资基金,或者是通过国有股份分红让利的方式,结合职工个人出资,以职工个人的名义在市场上为职工购买股票,并相应成立职工持股会或其他托管机构,按职工持股章程管理职工股份。(3)可采取定向增资扩股的形式,定向由职工认购企业的股份,同时实行职工股份的托管;或在公司增资扩股时,留出一定比例作为职工持股的股份来源。(4)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实行扩大的股票期权制度,使公司经营管理者和一般职工都有机会通过个人努力和稳定工作获得公司认股权。

  综上,我们可看出推进职工持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对其加以支持和规范。我国目前《公司法》规定的种种类型的公司组织都没有内部职工股的设置,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律中,都有雇员持股的规定。所以海南省应该尽快制定有关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地方性法规,为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此外,一些企业庞大的历史债务也是推行职工持股的现实障碍。鉴于企业债务的形成有很多原因,在实行职工持股计划时可以考虑把历史债务挂帐或进行债务重组。海南省政府可以考虑在信贷政策上要给予优惠,通过贷款计划支持职工持股制度,以解决部分职工资金不是的问题。还有,像体现在国有资产中的国家对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债务,在实行职工持股时应否给予适当补偿;以及是否从企业历年积累的用于职工福利的公益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职工股的资金来源,这些问题在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出台前,我省可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通过政策法规来加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把职工持股制度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参考资料

  [11迟福林,《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持股制度的建议(二十五条)》,中国职工持股咨讯网(www,esop.com);

  [2]高尚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持股制度》,中国职工持股咨讯网(www.esop.com);

  [3]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职工持股暨股份合作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中国职工持股咨讯网(www.esop.com);

  [4]迟福林,《我国实行职工持股需要制度化、  规范化》,中国职工持股咨讯网(www.esop.com);

  [5]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我国实行职工持股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国职工持股咨讯网(www.esop.com);

  [6]刘文军《内部职工持股-外经贸企业走出困境的现实选择》,中国职工持股咨讯网(www.esop.com);

  [7]中改院课题组《美国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和实践》,中国职工持股咨讯网(www.esop.com);

  [8]迟富林、唐新林,《我国企业职工持股需要统一规范》,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简报;

  [9]《对我国职工持股实践的思考》,中国职工持股咨讯网(www.esop.com)。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