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其他单位财产时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
我朋友系某单位保卫处员工。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他晚上下班经过另一单位门前时,发现有两个人提着麻布袋从该单位大楼门前出来,一边走一边东张西望。他判断这两个人不是该单位的,就向这两个人走去,结果两人撒腿就跑。我朋友喝令其将袋子放下并拦住他们,后附近民警赶到一起赶到将该两人抓获。经查实,该两人系小偷。在抓捕小偷的过程我朋友受到多处伤害。请问,我朋友被小偷打伤可否认定为工伤?
安源 李某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职工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你朋友虽然不属于上述六种情形,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你朋友属于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应视同为工伤,故可认定为工作。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