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谈《“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02年6月结婚,双方于2002年7月签定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15万元。2009年8月,张某与她人发生男女关系,被妻王某发现。不久王某起诉离婚,主张夫妻平分财产的同时,要求张某按协议另补偿王某15万元。
【分歧】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忠诚协议”内容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是无效的。
【评析】
孙清武同志支持第二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并对第一种观点做部分补充。
笔者认为在该案中夫妻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有效。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保护夫妻之间正常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另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忠诚义务”有法可依,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精神,我国法律提倡健康良好的婚姻关系,对于有过错者应予以制裁,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保障无过错方的权利,教育有过错者,从而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二、公民在享有权利时同时应履行义务。《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据,《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可见,张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理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张某在有妻子的前提下,仍然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违反了我国宪法的规定,违法了法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张某和王某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坏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愿、意思真实一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该协议的内容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按照民法的原则,夫妻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张某由于过错不履行该义务,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利,就应当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在签订该协议时,就已经知道了其后果。张某违背了该协议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公民道德感会造成很大的冲击,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需考虑张某的承受能力。在该案中,赔偿的数额为15万元,应结合张某的承受能力予以考虑,如果张某有能力承受,应足额赔偿15万元。如果15万元对于张某是天文数字,就应适当减少一定的数额,既要达到惩戒张某的目的,也要照顾到张某的承受能力。
综上,笔者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有效。对于赔偿金额,还应考虑到张某的承受能力。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肖海燕 吴好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