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如何进一步规范案件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
由于案件的质量监督工作已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部分,如何构建和完善案件质量体系亦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管理者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进行深入调研,对案件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细致分析,并结合具体工作实践就人民法院如何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进行论述。


【关键词】法院 审判质量 管理机制 报告

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价值目标,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制约等方式,对审判工作各环节进行科学的管理,以保证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可以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使之形成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隔离、杜绝以权谋私,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现象,最大程度地减少“三案”;并防微杜渐,警示、惩罚法官的不良行为和腐败现象,促进“公正与效率”,树立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推动法院改革建设向前迈进。

一、新形势下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一)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工作,是司法权威最有力的体现

由于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存在一些证据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适用法律存在偏差等种种因素,使得错误、瑕疵判决不可避免,但如果错误、瑕疵判决得不到有效的渠道予以及时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当这种错误、瑕疵判决达到一定的数量和程序,就会使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和不满不断地进行积蓄,严重动摇法院在人民法院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工作,实事求是地依法纠错,正是取信于民, 维护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工作是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有效途径

审判监督工作除了进行依法纠错外,又包括了案件质量的监督,即不仅包括对案件监督,还应包括对案件未生效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的有效途径。在监督上,既包括内部监督又包括外部监督 。它应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一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现原审判决存在瑕疵或者错误。二是通过案件评查,对生效的判决进行例行检查,总结审判经验,发现审判错漏,定期进行通报,以防止同类审判错误的再次发生。三是进行督办案件的复查,对当事人不满和申诉的案件进行认真复查,发现案件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或进行内部通报。四是对法官审理案件的不定期进行跟踪监督,通过跟踪监督,促进审理案件的法官提高思想注意力,自觉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错误,从而达到避免错案发生的目的。审判监督工作通过以上四个渠道强化内部监督,沟通外部监督,使外部监督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从而总结了审判经验,查摆了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便于寻求相应整改措施,解决问题。审判经验得到总结后,又形成法官审理案件的一种内化规则,审理同类案件的速度就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案件质量提高了,类似的错误减少了,也减少了二审和再审案件,大大降低了案件的上诉率和更审改判率。

(三)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环节

司法为民,就是要处理好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目前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关反映最大的是打官司难问题,打官司难就包括了申诉难,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规范审判监督程序,增强法院内部自查纠错能力,依法纠正裁判不公正的案件,就能解决好申诉难问题,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审判活动中,总有部分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不信服,不接受,这是正常的,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要求我们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不满及怨气的体制,通过规范、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重新审查原判决,错误的依法予以改判,原判决正确的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从而体现法院爱民、为民、利民的人文关怀,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权威性的认同和提高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四)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工作,是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保持法官队伍纯洁性的有效措施

目前,人民法院内部还存在个别的司法腐败,个别法官素质不高,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而在审前、审中、审后建立起立体全方面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就能发现违法违纪的线索,结合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审查后加以处理,将给司法腐败行为以有力的打击。

(五)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是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有力保障

审判监督工作有效地总结了审判经验,在提高案件质量的过程中,也增强了法官的办案水平。同时,案件再审结果、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法官绩效考核的相挂钩,也有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心,从而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司法水平,减少审判差错。

二、当前案件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阻碍审判质量机制发展的原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判质量管理机制系统性不强

审判质量管理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关系到审判权的规范运作,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这个价值目标的实现。而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正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构建的。由于审判质量管理机制的构建在我国缺乏系统理论的支持,由此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审判质量管理机制设置的系统性不强,这在具体的审判质量管理中具体体现为:审判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的不系统;案件质量监督机构设置不明;审判质量管理体系系统性不强。

2、审判效率有待提高

近年来,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倡导“公正与效率”,也陆续建立了一系列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制度和措施,然而,法院的办案效率仍然难以提高,存在瓶颈。案件质量监督系统仍然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3、案件质量评查不规范,效果不明显

①案件质量评查一般采取上级法院抽查和本院自查的形式,由于各级法院常常抽调一些非专业人员进行案件评查,这样让人感觉到是外行评价内行,结果不具有说服力;此外,案件质量评查都是由法院内部人员进行,评查结果能否达到客观、公正的效果,仍然存在疑问。

②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规程和标准,因而各级法院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时缺乏科学的、统一的标准,做法不规范。这就形成“运动式”的案件评查活动,操作的随机性极大;而且由于案件质量设置标准的不统一,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还有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评查,产生不同的结果。

③由于工作人员任务繁重,在案件质量评查之后,往往不能按规定举办不合格案件研讨会,不能及时进行案件质量分析,这样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就不能及时进行通报、指导,以致类似的问题屡次出现,案件质量评查的效果难以实现。

(二)阻碍审判质量管理机制发展的原因

1、理论准备不足,造成认识上的模糊。

管理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庞大的工程,涉及到司法理念、法院改革、法院管理、审判制度等等方面。然而,我们要建立一个什么模式的审判质量管理机制,在理论界没有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证,对法院审判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缺乏实证性研究,导致各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管理时缺乏统一性,从而影响了对案件进行质量的管理。

2、审判质量管理机制的设计没有突出重点

法院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司法,审判质量管理机制的设计也应围绕这个目的进行。而从现行的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来看,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偏重于对法官权力制约的制度设计,而保护法官依法独立履行职权的措施,却涉及不深。

3、法官素质有待提高,影响了审判质量管理机制的发挥

法官队伍来源广泛,结构复杂,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近年来,由于法官的素质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的事件仍不时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内部监督的主要措施

1、继续抓好案件评查工作

案件评查是检查案件质量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通过案件评查,能及时反映最近审结案件的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以起到审判人员的注意防范。工作实践证明这一措施对审判监督是行之有效的。我们要继续抓好并不断完善这项工作。

2、建立案件质量分析例会制度

案件质量要做到经常检查分析,案件质量问题到底是什么原因,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如何避免问题出现。我们规定,院里每季度召开一次案件质量分析例会,各业务庭每月召开一次。而且要求在案件质量分析会对案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审判人员给予批评和帮助。

3、建立错案追究责任制

对上级法院发回的更审改判案件,一律由案件承办人形成书面材料,将案件审理的情况进行说明,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情况进行评析,得出结论。对主观上故意办错案的法官严肃处理,进行惩戒,取消当年评先创优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对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错案的,进行批评通报。

4、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案件质量监督主要由审监人员完成,我们要做好审监工作,采用走出去的方法让审监庭人员有更多的学习机会。请进来就是请一些专业人员来上课指导,走出去就是:一是多让审监庭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二是组织审监人员到其他法院学习取经。使审监法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才能真正当好所谓“法官中的法官”。

5、以开拓创新精神,推进审监改革

我们要把审监工作做得好,上档次,就必须有创新精神。要发改革就必须创新,我们打算从制度创新、工作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创新为切入点,推进审判监督工作改革,力求在改革中找到符合本院实际的审判监督工作方法。

(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措施

我们除了要搞好内部监督,也非常需要接受外部监督。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将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一方面积极邀请这些部门的领导及有关人员来法院指导工作和提意见。另一方面对这些部门过问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反馈意见。

2、欢迎新闻媒体介入监督。只要是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不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影响法院工作的情况下我们都应该为新闻媒体介入监督、宣传、报导提供方便。

3、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一是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要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反馈意见;二是设院长接待日主动收集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并做到逐件落实处理。

作者:梁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