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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该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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