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诉与反驳的异同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的诉讼权利,都是被告用于对抗原告的诉讼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反驳只是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以各种事实理由和依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比如原告不具备行使诉权的条件或者与原告所请求解决的诉讼标的无关或者否认原告的诉讼理由等。而反诉是反驳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把反诉与反驳混淆,影响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有必要对反诉与反驳的含义及其异同作一辨析。
第一、反驳是指被告提出各种理由来反对原告的请求,使原告败诉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而反诉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以起诉的方式向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第二、反驳的功能在于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归于失败而得不到支持。而反诉的目的在于使反诉与原诉共同审理以抵销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权利失去作用。反驳的功能的最大作用只能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得不到支持,而反诉除了吞并或者抵销原诉外,其请求的数额和范围还可能大于原诉。
第三、被告的反驳直接作用于原告诉讼请求,而反诉则是通过反诉的成立而抵销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其作用方式是间接的。
第四、反驳属于抗辩权,而反诉属于请求权。
第五、反驳对原诉是一种依存关系,随着原诉诉讼请求的消灭而消灭,而反诉则独立存在不受原诉的影响,也不会随着原诉的消灭而自动当然地消灭。
第六、反驳是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展开的论证,并不向原告提出自己的独立请求,不产生诉的合并审理,而反诉则是被告以起诉的方式,向原诉的原告提出了一个与原诉有联系的独立请求,结果导致本诉与原诉的合并审理。
第七、反驳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互排斥,如反驳成立,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必定不成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则说明被告的反驳不成立。但本诉与反诉可同时成立,然后用成立的反诉去吞并或者抵销本诉。
综述,反诉与反驳的异同: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反驳不会增加新的诉讼法律关系并导致诉的增加,而反诉的基本属性是诉,反诉的成立意味着成立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反驳的目的是直接否定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请求或举证等,反驳成立的直接后果是原告败诉,反诉的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本诉不成立。
下面以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为例来进一步分析反诉与反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别。第一、如果原告起诉给付货款,被告以原告出卖的标的物有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此时被告只须反驳即可而无须提起反诉。因为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请求,而只是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时法院只须审查被告的质量异议是否构成拒绝付款的反驳理由,若不构成则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若构成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第二、关于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原告赔偿或者减少货款的情况是反驳还是提起反诉?应区别情况进行对待。比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5万元,被告则以原告所交付标的物有质量问题提出质量异议,要求原告减少货款至4万元,此时被告的质量异议应以反驳的形式提出。因为被告要求降价的主张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是一种紧密的依存关系,如果原告的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则被告的要求减少货款的主张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随之不存在。如果被告以原告所交付标的物有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则被告应以反诉的形式提出。因为此时被告的质量异议已经构成一个诉,被告已向原告提出了实体上的给付请求,这时即使本诉不存在,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请求也独立存在。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数额可与原告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进行抵销,而且可能出现抵销后原告反欠被告的情况。
作者:黄珍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