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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辅导:行政诉讼的管辖(二)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管辖】



  情形: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过的,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解决办法1、原告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未作出决定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后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者自行移送。

  5、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是指导致有管辖全的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的情况。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条件:

  1、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应当具有审级关系,没有上下级审级关系的法院之间不能移转管辖。

  2、移转管辖的理由由法院裁量,但必须处于诉讼公正、效率的目的。例如案件审理难度大;为了排除地方干扰因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3、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允许当事人上诉。

  移转管辖是基于上级院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

  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5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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