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为人民”重在有“为民之为”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举措。该项主题实践活动能不能取得实际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我们能否将司法为民的理念内化为法官的实际行动,更取决于其能否细化为具体的为民行为。因此,我认为,“人民法官为人民”重在有“为民之为”。
一、在思想上“愿为”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民法官为人民”虽然仅有区区七个字,但却包含着极其丰富而又深刻的内涵。只有充分地深入地理解了其内涵及本质要求,才能在思想上树立起“愿为”的观念。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个命题。
1、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我们在法院工作中要坚持人民性,要解决好“权人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司法”这一根本问题,要在内心深处打牢维护人民权益的思想根基,自觉地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共享政法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开展,正是人民法院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2、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贯彻落实“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本质要求。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因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自然也就成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其实,党的事业归根到底是为人民谋利益的事业,宪法和法律也是人民制定的。所以,无论是“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还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其本质的要求都是“为人民”。人民法官在工作中,就必须把推进党的事业的政治性,与维护人民利益的人民性,以及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的法律性,三位一体地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
3、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加强人民法院和法官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民对法院和法官的期待越来越高。作为人民的法院和人民的法官,没有理由对人民的期待置之不顾。我们要以人民的期待为向导,把人民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统筹安排,科学发展,全面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全面加强法院的各项工作,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引向深入。这正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努力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回应人民期待的需要。
二、在实践中“有为”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能只停留在动员发动阶段,要有实实在在的“为民之行”。所以,把为人民的理念细化为具体的举措,是主题实践活动取得成效的关键。围绕着“为民”二字,我认为,可以做以下的文章。
1、在诉讼环节上实现司法“便民”
要切实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将便民措施细化落实到审查立案、审判、执行、处理信访和接受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务求取得实际的便民效果。如建立立案窗口的“一站式”服务,网上立案,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等举措,就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广受好评。
2、在“案结事了”上实现司法“利民”
要求每个法官都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件关系人民利益的案件,努力惩恶扬善,定分止争,做到案结事了。
3、在“贴近群众”上实现司法“亲民”
要根据实际需要,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把纠纷解决在群众身边,减少民众诉累,使司法更贴近群众,体现司法的“亲民”形象。我们铁路法院曾经多次到铁路沿线开庭,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对当地群众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是“一举多得”的司法亲民行为,应该继续坚持这种做法。
4、在“救危济困”上实现司法“爱民”
要建立司法救助制度,让确有诉求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要形成执行救助机制,对判决利益不能实现但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予以救济。
5、在安全保障上实现司法“护民”
要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应急小分队,确保法院机关和当事人安全,杜绝在法院范围内出现当事人伤亡事故。
三、在创新上要“敢为”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因循守旧默守陈规,要大力倡导在创新上“敢为”,不断地推陈出新。凡是符合“三个至上”原则的,就要大胆地尝试,在取得经验后,再进行大面积的推广。
四、在道德上有所“不为”
法官是一个特殊群体,不但要遵守民众的一般的道德标准,还要遵守法官的特殊的职业道德标准。这就要求法官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得有的13种行为,我们要严格遵守,一种都不能有。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语言、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等等。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法官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在保持清正廉洁方面,法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在处理个人事务时,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等等。在遵守司法礼仪方面,法官在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在约束业外活动方面,法官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等等。这些道德规范非常明确地要求,人民法官在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一定要在道德上有所“不为”。
五、在纪律上制止“乱为”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五个严禁”,既是制止法官“乱为”的“高压线”,也是引导法官诚实“为民”的“护身符”,我们要认真恪守,做到凡是符合“三个至上”的事情,我们竭诚尽智全力以赴;凡是“五个严禁”所禁止的事情,我们退避三舍秋毫无犯。如果不能在纪律上制止“乱为”的现象,“人民法官为人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们要自觉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的交往;不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不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总之,法官要做到严守纪律不“乱为”。发现有“乱为”现象,一定要严肃处理,决不能网开一面。
作者: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