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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委托代理违约如何处理?(下)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委托人不履行协议

2005年8月11日,宏城市政工程公司在未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徐州市中级法院撤回起诉,并于9月3日从丰县建设局领取了20万元工程款,但却未支付钟鼓楼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用。张律师得知后,十分气愤,就找到宏城市政工程公司负责人,要求宏城市政工程公司按照风险代理协议中的约定,给付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但遭到拒绝。

9月22日,钟鼓楼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宏城市政工程公司和王尊栋、李承银、王由民三人推向被告席。

对簿公堂律所胜诉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宏城市政工程公司在未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向法院提出撤诉,违反了双方的代理协议约定,属违约行为。故宏城市政工程公司应当给付代理费36000元。因王尊栋、李承银、王由民系保证人,且保证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故三人对宏城市政工程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宏城市政工程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225元,并支付代理费36000元,被告王尊栋、李承银、王由民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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