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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立案调解的实践与认识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社会深层次矛盾愈演愈烈,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大量民商事纠纷涌入法院;与此同时,我国法院系统旧有的纠纷解决渠道功能已日渐萎缩,而新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又尚未建立,造成了部分案件的“案结事不了”以及因判决所引发的上诉多、申诉多、上访多等局面,人民法院工作压力骤增。在此情况下,如何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从而节约诉讼资源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立案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调解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作为一项新的调解机制,立案调解在具体运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就结合笔者所在单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立案调解工作,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谈一谈对法院开展立案调解的认识,并提出几点看法。
一、立案调解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强调,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其中,该《意见》第十条就立案调解作了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立案后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对于案情复杂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找不到当事人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审判庭审理。于是,有学者据此认为立案调解是人们法院立案部门对有可能经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审判庭之前,由立案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即庭前调解。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根据情况转由司法部门或街道委员会、办事处等民间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作为调解主体进行调解的情况,即非诉讼调解。笔者认为立案调解应当包括庭前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在立案受理民商事案件后、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审理前,根据对案件性质、解决难易等情况的综合判断,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和解释,必要时与有关机构和组织沟通、协调,在当事人自愿和充分利用其他社会资源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或交由其他机构和组织进行调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工作方法。

二、立案调解与庭审调解的异同

立案调解是传统的庭审调解在司法实践中与时俱进的改革创新,它与传统的庭审调解既有相同之处,又互有区别。相同点在于二者都必须遵守法院调解的三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便民、效率原则。而与庭审调解相比,立案调解又具有其鲜明的特点:第一,主体不同。立案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立案人员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主持下开展的,而庭审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第二,时间不同。立案调解可发生于立案前或立案后的七天审查立案期内,而庭审调解则贯穿于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后至判决宣判前的诉讼审理阶段;第三,调解法律效力不同。立案调解成功,法院制作的调解笔录,调解笔录仅具有证据效力而无强制执行力,庭审调解则不然,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审判人员所出具的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约束力。

此外,从适应当前司法实践,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立案调解具有传统的庭审调解所不具备的“三性”:首先,是调解的快捷性。立案调解可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审查7日内开展,将立、调、结案三合一,可以大大缩短办案时间,对当事人而言省时省力;其次,是调解的经济性。立案调解把当事人的纷争争取解决在立案前或立案阶段,在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减免诉讼费用的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审判压力;最后,是调解的有效性。在立案前或立案审查阶段调解,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强,开展调解工作易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防止矛盾激化,并且调解协议更易于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遵守与执行,调解的自动履行率和服判息诉率大为提高。

三、立案调解的意义

诉讼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具有息诉止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特点。而作为缓解审判压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创新举措,立案调解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方面,具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意义。

首先,立案调解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收案量逐年攀升并不断突破新高,案多人少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立案调解通过立案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诉前指导、沟通、协调和组织,争取使一些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能够在立案人员的主持下、或者依靠当事人自身,或者通过诉外其他途径得到平息或化解,而不用进入诉讼程序。这不仅有利于使纷争得到经济、实惠、灵活的解决,更有利于有效减轻严重超负荷的审判任务,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缓解诉讼压力,从而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实现司法的有限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作用。实践证明,立案调解机制的运行,不仅有效的分流了诉讼压力,缩短了诉讼时间,而且有力地缓解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压力,带动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

其次,立案调解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港北法院通过实施立案调解工作,把纠纷尽量消化解决在庭前,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解决纠纷的“快速绿色通道”,使群众能够以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快捷地获得司法公正,方便诉讼的同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真正为当事人做到省时,省力,省钱,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如我院去年受理的一起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因费用问题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物,并赔偿经济损失。立案人员在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发现其已不知所踪,无法送达。由于该案争议标的不大,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立案人员认为调解的可能性很大,遂通过多种途径千方百计查找到甘某的联系电话,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释法说理,反复地做思想工作,把握其心态。在立案法官的攻心策略下,被告终于把货物返还给原告,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通过立案调解把纠纷排除在诉讼之外,既消除了双方的矛盾,又缓解了审判压力,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最后,立案调解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方面,立案调解自动履行率和服判息诉率高,有利于诉争纠纷的及时、妥善、彻底解决。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立案调解,可以有效处理部分群体性、敏感性和社会影响大的民商事案件,妥善化解涉诉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我院受理的一起因住房改革引起的纠纷案,立案法官审查时发现该案涉众面广且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性,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极易引发普通共同诉讼,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遂在理清事实、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会同贵港市总工会的领导,亲自驱车前往进行沟通协调。办案人员采取逐个击破的方法,分别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向他们阐明法律的有关规定,解疑释惑,陈述利弊,促使双方能站在更高的角度上看待彼此间的争议,为双方互为让步达成调解找准平衡点。最终,法官的诚意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并在法官的主持与工会领导的参与下达成了协议,被告交出了房子,原告撤回了起诉。至此,一起长达8年、群众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换房纠纷,在我院立案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止于庭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样的例子在实践中层出不穷,人民群众纷纷赞誉通过立案调解亲身感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办案速度与水平,也体会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作风,给予了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高度的肯定和评价。

四、立案调解存在问题与完善

作为法院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案调解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作为一项创新举措,其在具体实施中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立案法官调解经验不足,方法单一;缺乏具体操作规范指导立案调解;立案人员与审判人员、其他机构和组织的沟通协作等,这些问题无不在影响着立案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研究与解决。

结合具体工作实践,以期更好的实施和完善立案调解工作,笔者就关于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应注意的几个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和重视立案法官在立案调解中的关键作用。立案调解能否顺利开展,调解的成功与否,与调解法官的综合素质密切相关。因此,要加大对立案调解法官的业务素质培养,开展各种审判业务学习,不断提升立案调解法官的综合素质能力。同时鼓励法官在立案调解实践中积极研究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立案调解的技巧和能力,推动立案调解继续深入发展。

(二)准确把握立案调解的案件适用范围。能够进行立案调解的案件,应该符合以下标准: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便于执行或情况紧急,且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如欠款纠纷,业主拖欠小区物业管理费纠纷、房屋租金纠纷,协议离婚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等。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务必要以上述标准为尺度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不断总结归纳立案调解的案件适用范围。

(三)坚持依法调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调解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坚持依法调解,在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不得强制、违法调解,应及时移交审判业务庭处理,避免因立案调解导致诉讼拖延,影响审判效率,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四)制定立案调解工作的指导规范。应在立案调解的工作实践基础上,总结经验,尽快制定相应的立案调解工作指导规范或细则,使立案调解进一步规范化,有章可循,在实行上更具备操作性。

(五)加强与审判人员、其他机构和组织的沟通协作。立案调解不仅是法院立案部门的事,更牵涉到法院的审判部门、其他机构和组织,是一项统筹兼顾,协调合作的工作,难度较大。因此,立案法官要加强与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沟通协作,注重配合,将受理案件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和调解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及时地进行反馈,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互相交流,优势互补。

推行立案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积极应对案件量加速上升趋势的一种有益尝试,为我们寻求解决法院审判压力,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为我们思考法院在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基层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定位和作用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同时也为我们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建立,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纠纷救济方式的多元化需求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作者:邱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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