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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争议法专题复习——争议结构(一)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二:争议结构

  主要内容:审查争议者(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提起争议者(行诉原告,复议申请人);受到争议者(行诉被告,复议被申请人)。

  核心考点:均是核心考点。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表-44)

中级法院 ①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北京一中院
②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证交所(以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也是中院管辖)――包括民诉(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受案法院自己裁量判断是否适宜管辖)
④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⑤重大涉外或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⑥国际贸易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⑦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起诉要向高院,中院管辖是由高院来指定)
高级法院 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部分反倾销案件
③部分反补贴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专门法院 一律不受理任何行政诉讼案件

  地域管辖(表-45)

被告所在地管辖  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由原告选择,但注意级别管辖不变)  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注意: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被复议机关改变成罚款的,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没有被执行的,则不能在原告所在地管辖,只能按复议改变的情况,在复议机关所在地或原机关所在地管辖。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法院合并审理)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注意:①这里的“不动产”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②“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行诉法】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为最先立案、刑诉为以最先受理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 

  真题-10(03-74-多选)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些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CD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这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当然,移送的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而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管辖主要解决同级法院之间受理错误的问题。

  移送管辖的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是指导致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的情况。包括:

  (1)事实原因。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事实;

  (2)法律原因。如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都要管或都不管)

  三、移转管辖

  移转管辖又称为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这种移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应当具有审级关系。

  2.移转管辖的理由由法院裁量,但必须出于诉讼公正、效率的目的。

  无论是上移或者是下放,均必须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因此,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的补充。

  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三种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理行政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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