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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好书记员才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由于书记员与法官在审判庭的配备不合理,因而造成某些审判庭每每需要开庭审理案件或外出办理有关案件事宜以及其他涉及审判工作事务的,都为寻找和安排书记员参与工作而大伤脑筋,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阻碍着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应给予重视和解决。
一、书记员和法官人数的现状

笔者以某县人民法院为例,全院人员编制数是81人,而实有人数只有65名,尚缺编16人,占总人数的19.75%,按现在的数据比例计,具有法官资格的〔包括从事审判工作和非审判工作及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共40名,占实有人数的61.53,而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法官有21名,占法官总数的52.5,书记员全院总数为11名包括在派出人民法庭工作的2名,占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人数的52.38,县法院机关在审判庭从事书记员业务工作的,除固定配备给刑庭、民一庭、民二庭各一名及派出法庭2名外,仅占从事审判法官数的23.8,其余的书记员均长期分配在执行、立案、党政部门工作, 而其他的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等就不配备书记员,到要用时才临时借用其他审判庭的书记员,用完及时“归还”,不知道这是一种什么观念?因此,收集整理材料,装订案卷,归档、报表的填报、各种汇报材料包括年中、年末工作总结等等事务性工作全部由法官基至是庭长来完成,而固定在审判庭的也只有孤伶伶的一个书记员,在玩命的工作,要承担着两个或两个法官以上开庭审判案件的记录工作,收集整理装订案卷材料,打印校对法律文书、办理送达各种法律文书以及扣押、冻结工作等,有时还要承担草拟判决书、调解书的责任,负责本审判庭的内勤工作、业务报表、各种总结和上报材料的拟写、排期开庭的安排等等相当繁杂的事务性工作,根本承受不了,因此,有些事务性工作只能由法官自行处理了,所以无法体现法官价值的原因就在这些事情上啦,尽管工作就这样的做过去了,但是要走上规范的轨道还有待干进一步的加强和重视,还要加强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捧着旧观念过日子已经落伍了,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法〔2004〕208号文件“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意见”和法〔2007〕335号文件“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较大一次司法改革的决定,这一改革将影响整个法院原有的工作人员配置模式,逐步走上符合法院审判工作模式和司法规律的轨迹,对于那种指导思想不明确,不愿接受新思想的人来说是一种考验和挑战,尤其是那种依权力按自己的喜好独断、缺乏全局观念、认为法官也是办事的不是特殊的人、又不是什么大领导,非要配备书记员才能做事,自己也可以动手的嘛的“歪理邪说”,按此说法国家的法津都不需要分法官和书记员的职业和责任了,干脆胡乱找个人来干活不就完了吗?这些想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两个“意见”是背道而驰的,是对进一步实施司法改革的贬损和亵渎,是阻碍司法改革的“绊脚石”,产生这样的消极因素主要是。

一、未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法官是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具有审判资格的专业人员,其他机关的人员一律不能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在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书记员在国家的公务员队伍中,虽然不是什么行政官员,但却是正式的国家公职人员,同样领着国家的俸禄,享受着各种福利待遇,与法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没有什么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设书记员的专门条款,因此在审判机关里是一种必须的职业,书记员作为法官的或者说是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否则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就会遭到破坏,那么书记员在法院的地位和重要性是勿庸迟疑的,在书记员的配备上同样给予重视,才可能有良好的工作安排,否则会出现轻重不一的局面。

二、对书记员的认识不足。以上简述了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以及关系,然而有的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对配备和招录书记员总是那么轻视,认为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只负责抄抄写写、收集整理、装订材料,只费时不费力,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足够了,要太多的书记员浪费编制,仍然站在老地方看新问题,对书记员这一职业缺少超前的思考,也没有对书记员的工作和招录问题进行过评估和讨论,甚至对书记员会不会电脑操作,学不学电脑,需不需要学习和掌握的使用电脑对审判工作的作用都漠不关心,这样书记员的业务工作怎么能得到提高呢!这样冷漠的对待工作有什么发展前途可言呢!

三、对书记员的招录安排缺乏计划。县一级法院的人员编制虽然不多,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人员编制越来越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之一,即人员短缺问题需要有短期或者长期的招录计划,缺什么岗位需要哪方面的专业人材,是书记员、法官或是行政管理类的如网络工程、中文专业、司法警察、司机、财务人员等,需要多少人员,每年需要招多少人,招录人员的基本条件、年龄、文化程度、民族等等,都要有个招录计划,不能今天想着需要这个人员就招这个岗位,明天喜欢那个岗位就招那个岗位,“蜻蜓点水”式的散乱的工作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计划和措施,随意性太宽泛,且既不研究讨论又不布置工作,甚至是规避领导集体个人决定,更是不明智的做法,如此处理招录工作会造成该招录的没有招录来人员,招录得来的人员不对口,强拉硬扯工作效果不理想,依权力爱怎么调整人员就怎么调整,招录工作处于无序状态,缺乏远见。

二、书记员的员额要计划配置和招录

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意见”的有关精神,书记员与法官助理虽然不同属于一个工作性质,但在实施法官助理的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老”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的问题,因此,在招录书记员的计划中要结合实施法官助理的试行工作同步考虑。

〈一〉院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对该问题的认识是关键,否则无法实施。就我国现体制每个机关、每个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因把持着最高权力而成为核心人物,是组织者、领导者,负责整个机关、单位或部门的工作安排和决策,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典型表现,法院的各项工作模式也一样的套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模式,院长的认识和观念将影响整个法院的工作,因此院长以及领导班子的认识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是关键的关键,如果“一把手”不重视、不布署、不安排工作,那可想而知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工作效率、人员素质、工作责任、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是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的,对上级的工作意图也完成得不好,招录书记员工作也同样的重要,同样需要领导班子去重视和关心,纳入整个单位的工作日程,否则就要影响整个法院的正常发展。

〈二〉有计划有步骤的招录书记员工作

院党组即院领导班子一个重大的决策事项就是对全院的人事工作作出部署和计划。首先领导班子对全院的人事问题要有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缺编岗位人员的问题要有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消极的对待,在缺编而缺人手工作的情况下,采取不理不睬的工作态度,既不研究讨论又不作出招录部署,让编制数“躺”在数据表上,这样的麻木态度是既不对工作负责,也不对法院的发展负责,对法院的人才培养毫无远见可言,鉴于这样的一种状况,为了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发展,院领导班子对全院的人事配置和招录人员要有预见性、前瞻性,在现有的缺编中研究出招录的人员需要量、条件、需要的岗位等等一系列问题,使之形成统一的共识和原则,并作为一段时期的人事工作的基本要求,决定一年或每年的人员招录使之在计划中有步骤的运行,才能保证法院自身的人力资源得到充分的补充,现在尤其是书记员力量奇缺的问题,在未来的招录计划中,应当实行每个正在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的原则,才能完成好审判工作任务,而那种空着编制不找人干工作的态度是做不好事情的。

〈三〉发挥各自作用,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

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虽然只起到辅助性作用,但他们在审判工作中的积极态度将影响整个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与否,同时,书记员的具体工作特别是法庭记录工作的好坏关系到一个案件的质量问题,因此,招录书记员并非仅仅招录行为那么简单,招录到好的书记员,在没有实行法官助理工作模式的情况下,书记员可以承担事务性工作,那什么样的书记员是好的呢?笔者认为,除了要在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外,要热爱事业,工作上能认真负责、细致、耐心,善于思考问题和总结工作经验,善于学习勤于钻研业务知识,记录工作既快又好,且错误的又少甚至没有的,具有较好素质的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这样的书记员会考虑得比较周到,即对一个星期的工作安排他会提醒法官排期开庭的时间,会提醒法官一些事务性工作的日程,校对法律文书时,会提醒法官有缺陷的词语、有错误的数字、日期等等,结案后会主动收集案件的全部材料,整理并装订成合格的案卷,会按规定将案卷移交档案室。当法官调解案件达成协议后,会立即在电脑上制作成调解书草稿供法官审核签发,当庭及时发送当事人,工作效率很高。这样的书记员不需要法官太多的催促就可以干好工作,有什么事或他应该干什么事他心里很清楚,他会考虑在前面并付诸行动,不让法官再去担心事务性的工作,而真正的使法官专心思考对有关案件的处理问题或研究审判工作事宜,这些就是作为一个好的书记员的基本标准和优势所在,也是法官和书记员的优势互补所发挥出来的良好效果,在某种程度上能体现法官的价值和本来面目,提高法官的地位,办案质量也会得到提升,书记员近乎完美的工作成绩对办成“铁案”将起到重要的基础作用。书记员和法官在长期的工作配合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二者相辅相成配合默契、娴熟,得心应手形成审判工作合力,这样的书记员可以做个标准的法官助理不成问题,有这样的配合工作效率会大大提高。

作者:张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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