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管理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大部分省市认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因还是在于上面关于领取养老保险构成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并认为用人单位返聘退休人员的,可以签订劳务协议(或称聘用协议、用工协议等),约定报酬等权利义务事项。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劳务关系,自由协商为首要原则,并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
但是在上海、苏州的实践中,有把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做法。其所谓的“特殊劳动关系”就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这一说法可以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在该通知中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应当参照执行关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可见,对于存在特殊劳动关系说法的地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保护力度更大,尽管允许双方协商,不要求双方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对于标准劳动关系的各项规定,但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三个方面是应当参照执行的。另外,在上海地区,也存在不少返聘人员受伤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考虑到对特殊劳动关系有要求的只是少数地区,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使用“劳务合同”、“聘用协议”等,而应避免使用“劳动合同”作为协议名称。
对于返聘人员,尽管依法企业没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即使在没有特殊劳动关系说法的地区,考虑到其年龄、体力等因素,亦应该为其比照工伤保险待遇购买商业保险,以防其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而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并且,对医疗费用是否由企业承担问题,在聘用合同中也应明确约定。
如对该此类协议的内容把握不好,也可委托律师代为起草或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