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庭如何促进辖区社会和谐发展
发布日期:2011-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这一命题的提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因而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提出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胡总书记对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作了精辟的概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要素都有其具体的目标要求,而每一项目标要求都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密切相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经济的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也需要通过加强法治运用司法手段来不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责任重大,要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稳定、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保障。而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与广大人民群众距离近、联系多、情况熟,为最广大的农村群众提供最直接的司法保障和服务,通过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基层工作优势,及时受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纠纷案件,运用法律手段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平息在萌芽状态中,对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社会注意新农村建设营造安定有序的法制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人民法庭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该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提供服务和保障呢?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决贯彻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重点抓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谐社会应该是人民群众和睦共处,互助友爱,安定团结。人民群众之间产生了矛盾纠纷,只要通过法院调解工作,就会消除对抗情绪,最终达到握手言和。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开展量大面广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多做调解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打了官司不伤和气,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的结合起来。人民法庭没有大案要案,受理的案件大多数都是一些邻里纠纷、离婚等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繁琐细碎,特别是这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被人称为家长里短的“小事”。这些小纠纷,看似小事,但如果解决不好,一样可以发展成为大纠纷,成为农村一个不安定的因素,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发展的一个不安全隐患。因此,人民法庭应重点进行以调解为主要内容的民商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强化调解工作。在这方面,我院的两个法庭都做得很好,小董法庭在调解实践中总结了“四心”“五法”调解法,即“四心”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有“耐心”、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有“恒心”、评判事非责任有“公心”。“五法”是冷却法、疏导法、批评教育法、开诚布公法和心理分析法。大寺法庭也非常重视调解,他们把调解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实行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对“当判则判”的案件,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实在调解不下的案件,必须果断下判决,这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即便是判决,我们同样要注意它的社会效果。要进行裁判文书改革,改变以往判决内容说理简单,当事人对判决不明就里的做法,切实在说理上下工夫,同时,做好宣判解释工作,就法院查明事实、判决的法律依据一一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另外,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也应向当事人多作解释,辩法释理,使赢方赢得堂堂正正,输方输得明明白白,从而达到息诉服判、化解纠纷的目的。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要减少纠纷发生,实现辖区社会和谐,就必须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的职责。而法制宣传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因此,人民法庭应承担起宣传法律知识的重担,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利用巡回办案、送达法律文书等时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和为贵”的意义;二是到辖区的机关、厂矿、学校和村屯进行宣传,定期地以板报、座谈会、上法制课等形式,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三是要接受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利用乡镇街圩日的特点,到街上进行法律咨询活动,解决人民群众在法律上的疑难问题;四是要搞好信访工作,人民群众最初接近人民法院是从来信来访开始的,必须耐心细致、文明礼貌地进行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回复来信群众。
四、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基层调解组织每年解决了大量的简单民间纠纷,他们是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前沿阵地”作用,人民法庭要帮助当地党委、政府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网络,以集中培训上课、邀请调解员、联络员旁听开庭审理等形式,不断提高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调解民间纠纷的信心。要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给予经常性业务指导,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效,努力将纠纷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基层。
五、协助辖区党委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庭不能仅把工作限于诉讼案件的审理上,而是阵地前移,增加服务范围。在开展创建平安镇、村的今天,需要社会各力量参与支持,人民法庭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特殊功能,利用法官的智慧,积极参谋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提高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执政能力。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解决好农村三大纠纷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为辖区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民法庭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辖区社会和谐发展,首要问题是大力推进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建设。所谓“打铁先靠自身硬”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加快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建设步伐,提高人民法庭干警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整体功能,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所以,人民法庭要促进辖区社会和谐发展,必须先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第一,人民法庭要与辖区党委、政府保持密切联系。人民法庭一般设在乡镇一级政府所在地,担负着确保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任。人民法庭的工作很大程度上,既要围绕辖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审判活动,又要争取辖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工作。但是,有些法庭忽视与辖区党委、政府的联系工作,缺乏争取党委、政府领导支持的诚意。甚至有些干警不把此放在心上,常以工作忙为借口,从不参加辖区党委、政府的有关重大活动,与辖区党委、政府关系恶化,最终导致人民法庭各项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严重影响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庭与辖区党委、政府保持密切的联系,永远是人民法庭工作的立足点。人民法庭的干警要站在司法公正的高度上,搞好与辖区党委、政府的关系,积极向他们提出司法建议,当好他们依法行政的法律顾问,确保辖区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第二,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依法治庭,关键要从严治警。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设立在人口较集中的乡镇,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窗口。人民法庭的干警工作和生活都在基层,接触人民群众最广泛、最直接、最频繁,是最能够体现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建设,依法治庭,从严治警,这是人法院改革的客观要求。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依法治庭,必须根据主管法院的实际,统一布署,完成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制定和完善人民法庭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治庭,首先要选配好人民法庭的领导。法院必须定期培训人民法庭的领导和干警,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同时,要将人民法庭作为锻炼和培养人才的摇篮,规定凡进入法院工作的人员,必须到人民法庭作适应性安排,以形成制度。
第三,立、审、执逐步走向分离化轨道,实现公正办案的目标。人民法庭的主要工作是审理和执行辖区范围的民事、经济案件,工作量逐年增多,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只限在四至十名左右。长期以来,人民法庭都是立、审、执一体化的状态,即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都是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合议庭进行操作,这与要求立、审、执分离的司法体制改革相悖,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因此,人民法庭实行立、审、执分离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人民法庭实行立、审、执分离机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立案、审判、执行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合议庭进行操作,增加干警们的工作量,分散干警的精力,影响了案件的质量。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合议庭包揽立、审、执三个工作环节,容易使当事人不满,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人民法庭要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做到立、审、执相分离,逐步走进分离化的轨道,实现立、审、执规范化管理的模式。
第四,完善巡回办案制度,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人民法庭辖区广,人员少,案件多,经费缺的矛盾仍然很突出。根据辖区的特点,实行巡回办案制度,是人民法庭的老传统。但是,这种老传统被“坐堂办案”的改革给淹没了,许多在田头地间产生的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很不满意。因此,完善巡回办案制度,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仍然是人民法庭今后的改革方向。实行巡回办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巡回办案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不能盲目地进行,以免浪费时间和经费。二是巡回办案每到一个地方,都要与当地有关组织取得联系,争取得到他们支持,以免发生意外。三是巡回办案可以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可以即立即审,多办案,快办案。四是巡回办案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法庭干警到现场就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但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为了多办案,快办案而办不好案。五是巡回办案只是人民法庭工作的必要补充,不是必经途径。毕竟是在庄严的审判法庭审判,才能真正体现人民法庭的权威。因此,必须搞好巡回办案与“坐堂办案”的关系,公正、公开、高效、合法地办好案,实践人民法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的法庭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发展,也使人民法庭不能很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促进辖区社会和谐发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人员配置问题。有些基层法院负责人或多或少地存在“重机关轻基层”思想,在调配人员时将一些政治、业务素质比较高,年富力强的法官留在院机关,这导致院机关法官与人民法庭法官之间政治、业务素质差距比较大。另一方面,人民法庭的人员普遍都偏少,大多数法庭都只有3-6个人,法官也刚够组成一个合议庭,与法庭的工作量不成比例。例如,我院小董法庭有法官3人,书记员2人;大寺法庭有法官3人,书记员1人,法警1人。
二、待遇反差问题。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管辖范围广,承担的案件数量多,法官的劳动强度大,任务十分繁重,但其政治、经济待遇却不能与其付出的劳动成正比。就像我院两个法庭的庭长都还是副科级,政策规定人民法庭庭长享受正科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庭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三、软硬件建设不配套问题。近些年来,不少基层法院的办公、审判、生活条件都有了很大改善,但法庭的建设却没有同步进行,法官的工作、生活条件差,久而久之,影响人民法庭的全面发展。
四、严肃执法与地方利益冲突问题。一些法庭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及其他机关、单位,往往把法庭当做当地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片面强调“一体化”、“一盘棋”。当法庭工作与地方工作“合拍”时,便一路“绿灯”;一旦不“合拍”甚至相左时,便干扰法庭独立、公正司法。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人民法庭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应当发挥的职能作用远不止以上列举的这几个方面。但不难看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法庭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庭为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审判工作关键是要抓紧抓好队伍建设,对队伍的审判纪律和廉政教育始终不能放松,要加强审判纪律和廉政教育,提高法官拒腐防变能力,巩固和转化“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下大力气努力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保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事实和法律的政治本色;要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加强对干警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监督和审判工作监督;要继续抓好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活动,努力提高全体人员的司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只有建设一流的队伍、创建一流的业绩才能发挥好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肩负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人民法庭的职责任务。
作者: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