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基层人民法院地处在司法系统触角的末端,站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最前沿,如何才能在服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有作为呢?笔者认为,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最能真切感受到农业发展的脉络、最清楚新农村建设的症结所在、最了解农民群众的真实需要,只有结合当地农村和自身工作实际实际,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找准切入点和突破点,才能把服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我认为,以下四个方面是要予以充分重视的。
一、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农民利益、农业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就没有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与进步,没有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失去了保障。保持稳定,就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特别要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对利用职权截留、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领域的犯罪,对农村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对“两抢一盗”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对反动邪教组织、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打击的力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一个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疏导农村社会矛盾,重点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联系的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保护农民利益,妥善处理好各种债务纠纷以及邻里、宅基地、婚姻、赡养、土地承包、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运输、购销等方面的矛盾;围绕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审理好涉及农村供水、供电、道路、电信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案件,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妥善处理好涉农经济纠纷案件。
三、创新便民、利民措施,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降低诉讼门槛,努力使司法活动更具便利性,更赋亲和力。
一是要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通过建立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繁简分流制度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同时从方便群众诉讼为出发点,积极开展电话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提高诉讼效率,方便群众诉讼。二是要在保护弱势群体上下功夫。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对追讨工资、工伤抚恤、赡养、抚育等14类诉讼案件,要认真执行给予减、缓、免收诉讼费的有关规定,保障符合司法救助的农村群众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对相对弱势一方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让有理无钱的农民群众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要在推行巡回办案上下功夫。大力推行“法庭到村屯,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设立巡回办案点。针对农村特点,实行弹性工作制,通过设立流动法庭,不断拉伸服务半径,实现由“以法庭为中心”向“以农民为中心”的转变,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四是要在处理涉诉信访、申诉上下功夫。积极开展院长下乡接访活动,每月由院长带领相关庭室人员到乡镇接访,变上访为下访,变被动为主动,认真处理农民群众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建立判后答疑机制,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亲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
四、积极送法下乡,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法律咨询、培训人民调解员等日常工作,针对具体问题,讲解法律知识,解决群众学习中的疑难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什么是法律保护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遇到山林、土地、家庭纠纷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引导农民懂法、守法、用法,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还要利用新闻媒体、以案讲法、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作者: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