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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为何只赔偿4.5万元
发布日期:2011-04-27    作者:110网律师
   药家鑫被判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赔的是丧葬费和张妙之子抚养费。
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
  “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151465角、被抚养人王思宇(注:即张妙之子)生活费30352元,共计人民币45498元五角(含已支付的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这里提到的两项赔偿分别为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赔付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28条之规定。
  这两项赔偿如何计算
  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相当于陕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半。
  而被抚养人生活费,《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按照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293(2010年的尚未统计,按2009年算),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3794元。所以丧葬费就是30293元的一半即151465角,与法院判决的丧葬费完全一致。被抚养人王思宇案发时2岁,农村居民,生活费就是3794元乘以16,由于王思宇的抚养人有两个,所以还要除以230352元。
  为什么没有交通误工费和受害人父母抚养费
  但不管怎么说,赔偿的项目只有两个,即丧葬费和张妙儿子的抚养费。然而在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前述《解释》的第17条中,分明还规定了——“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死亡补偿费”的问题很关键,先按下不表。那么“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为什么没有呢?这是因为张妙还没有下葬,所以还没有产生相关费用,而法院判决这些费用都是要靠发票来计算的。
  再者,张妙的被扶养人不只有儿子,还应当有父母。父母的生活费计算与他们的劳动能力和抚养人的人数有关。如果判决里没有张妙父母的生活费,最大的可能是张妙只有儿子这一个被抚养人(我们也的确没有在任何新闻中看到张妙父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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