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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签,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1-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2008年10 月l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打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在办理转移登记前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可以委托办理)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由服务窗口录入合同第1条至第4条的信息并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网上签约完成后,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为经济机构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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