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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刑事案件中财产刑执行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财产刑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仅次于生命刑、自由刑的刑罚。实施财产刑有利于从经济上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执行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财产刑罚部分——执行 判处犯罪分子的财产刑罚;二是附带民事部分——执行判决给被害人的损失赔偿;三是追赃部分——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等财物,并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或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基层法院执行实践中 ,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主要表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占刑事案件财产刑案执行的90%以上,而且在执行过程中,难度大,执结率低,大部份案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影响案 件的执行率。为了总结经验,规范案件执行和完善法律规定,笔者就田阳法院2002年至2008年6月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作了初步调查,现就该法院执行实践中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表 现,提出一些建议: 一、基本情况 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至2008年6月共受理执行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案件共187件,执行标的281.9393万元,已结案187件(其中执结38件,占20.3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6件,占35.29%,执行和解81件 ,占43.31%,其他2件,占1.07%),已执行标的36.3872万元,未执行标的245.5521万元,执结标的率仅占12.91%。187件案件中,除6件为刑事罚金,执行标的56000元外,其余均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二、存在问题 1、执行标的大,履行能力低,特别是执行刑期长的案件,97%以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例如:申请执行人梁碧芬与被执行人甘小康、甘少祥、韦林、陈伟峰等刑事附带民 事赔偿(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该案被害人梁碧芬的儿子刘德辉(1989年4月25日出生)于2004年11月26日被甘小康(1989年4月25日出生)、陈伟峰(1988年11月22日出生)等用刀捅伤至死,经田阳县 人民法院审理,甘小康犯故意伤害罪(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甘小康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赔偿梁碧芬经济损失87192元;陈伟峰犯故意伤害罪(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陈伟峰及其 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赔偿梁碧芬经济损失37368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对被执行人的住所等进行搜查,但其家里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赔偿的经济损失, 至今分文未得。 2、被执行人本身家庭原来就困难,后去抢劫、盗窃、诈骗等被判刑,这类案件均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判决数额也是一纸空文,无法执行。例如:如2002年至2008年6月受理的187件刑事案件中财 产刑的执行,其中有6件案的被执行人均因家庭困难而到外地打工,而且均因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被判处徒刑,并被判处罚金。这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家庭住址均在偏远山区,家庭经济十分因难, 住的是木柱瓦房,家中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且被执行人都还在服刑。6件案,执行标的共56000元,均未能执行。 3、有的案件,被执行人虽为成年人,但还未结婚,无经济收入,因伤害案件被判刑,大部份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例如:2006年10月受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被执行人覃光善抢劫(罚金 )一案,执行标的8000元。被执行人覃光善虽然是成年人,但未婚,而且长期在外打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在服刑,家中虽还有一个姐姐,但已出嫁,家中只有两位年老多病的父母,住在一撞 破烂的三开间木柱瓦房,家中除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因该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只能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 4、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未能将财产保全,以致被告人的家属将财产转移,造成在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例如:申请执行人卢承初、廖丽仙与被执行人吴政松、吴志刚、廖美 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故意伤害罪)一案,吴政松因故意伤害致卢承初、廖丽仙的独生子死亡(两人均系未成年人)。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政松及其父母吴志刚、廖美娟赔偿卢承初、廖丽仙死亡补偿 费等经济损失8万余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由于未进行财产保全,致使吴志刚、廖美娟出卖其所有的一辆中巴客车,在案件审理中,吴志刚、廖美娟除交纳1万元外,到执行阶段,出卖中巴车得 的钱已转移不知去向。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曾两次搜查吴志刚、廖美娟的住所,均一无所得。 三、建议 1、在侦查机关侦查时有责任对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并将调查的情况和保全财产作为证据的组成部分移交人民法院,为财产刑的判决和执行创造良好 的条件。 2、通过建立亲属或其他财产共有人义务管理犯罪分子财产制度,以备判处财产刑罚的犯罪分子被监禁之后,由其财产义务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执行财产刑。 3、实行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侦、检、审、执分离。对涉刑财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等相关办案单位,在办理案件中只能根据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 分子的财产行使执行权,确保刑事案件财产部分归口执行局统一进行。 4、在判决刑事附带赔偿时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否则,光判数额,最后致使无法执行,影响法律权威。 5、对交通肇事罪引起赔偿的案件,应多多建议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或法院依职权保全肇事车辆,以确保案件执行。 6、在量刑前,应考虑以被执行人交付赔偿款的多少作为从轻或减轻量刑,这样能够敦促被执行人在量刑前能自动履行义务,这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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