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巡回审判的理论与实践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巡回法庭随着审判长何基伟宣布开庭,原告韦美连诉被告向兰闭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正式开庭审理。这只不过是南丹法院落实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民事纠纷的一例。
原告韦美连系被告向兰闭的生身母亲,今年已过古稀之年,一直与被告向兰闭共同生活,2007年因琐事与被告向兰闭产生矛盾而起诉到南丹法院城关法庭要求分家析产并独立生活。法庭经过了解,原告韦美连已经79岁高龄,行动不便,并且认为这样的典型的赡养纠纷很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决定在原被告住所所在地吾隘镇古兰村上村屯开庭审理,将开庭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全村公告公开开庭审理。
简易的办公桌,庄严的国徽,水泄不通的听众。随着审判长宣布开庭一切都肃静下来。
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其实并没有什么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庭立即主持调解,经调解,原告韦美连自愿与被告向兰闭共同生活,被告向兰闭自愿赡养原告韦美连并达成一致协议。法庭当即宣布调解协议生效不再令行制作调解书而闭庭。
村民一说,这样开庭我们受益非浅,让群众知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理,让社会尊重老人,让老人尊重年轻人。
村民二说,巡回办案对我们边远山区很必要,这样普法比电视上广播里面更加有效。
南丹县人民法院历年来根据实际情况在三个乡镇的人民法庭落实巡回审判,现本人就近年来巡回审判制度实践情况小议巡回审判的理论与实践,抛砖引玉,贻笑大方。
一、巡回审判制度概况
巡回审判制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辖区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做一些本应属于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在所辖区域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民众的地点开庭审理案件,以巡回法庭的形式搞好法律宣传、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及时处理简易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一项审判制度,从而使法院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体现司法便民、利民。这是巡回审判制度的基本概念。
二、推行巡回审判制度的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坚持司法为民,注重方便群众诉讼”这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赋予了巡回审判制度相当大的生存空间,巡回审判制度继续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其所体现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笔者认为,在大力提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巡回审判制度有其相当大的存在空间,尤其是在中西部农村,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更为构建和谐社会筑牢了法治根基。结合笔者所在的广西省南丹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近年巡回审判的实际,推行巡回审判制度极具必要性。
我县地广人少,交通不便,具备巡回审判制度的推行根基。笔者所在的法庭是农业大镇,经济相对发展状况不均,虽有国家级公路穿境而过,交通较为方便。但是,最偏远乡村的农民到一次县城,走路搭车有时来回也得花两天,有的人甚至一生也没有走出过深山。如果没有巡回法官到深山里向他们宣传法律,他们也许根本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纠纷也因此长期存在,从而沉淀在民间。而西部的许多县市,既不通铁路,也没有国道,交通不发达、自然环境的不便可想而知,农村群众对巡回审判制度的依赖更是显而易见。以我院城关法庭为例,法庭有两名审判法官和一名书记员,下辖城关镇镇及里湖、吾隘、罗富三个乡镇,近100个行政村,辖区面积宽,人口众多。近年来,法庭采用“走得出去,坐得下来”和“巡回一案,教育一片”的巡回办案方式,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农民炕头,厂矿车间,就地开庭,就地审理,使当事人能更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今年巡回办案3次,为及时化解矛盾和维护农村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也有利于当事人生产、生活,方便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充分体现了“两便”原则。
现行制度下,法院都面临案多人少,编制匮乏、经费紧张等诸多共性困境。若为方便群众诉讼,大量设置法庭显然无法保障人力及财力,而巡回审理方式恰恰弥补了这一不足。我院将原罗富、里湖法庭撤并至城关法庭,由城关法庭审理原属里湖、罗富法庭辖区的民事案件,法庭的撤并辅之于法官巡回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讼累,审判效率得以提高。
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基层调解组织相对薄弱,农村群众极其渴求巡回审理。农村群众知识状况差强人意,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无庸置疑的是,许多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更是远远不够。尤其是像吾隘、里湖镇这样经济欠发达的乡镇,群众的诉讼能力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普遍存在。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山区群众不易获得法律服务,有的也无经济能力获得法律服务,“不知告、不敢告、不会告”是农村群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普遍存在的问题。他们对巡回办案的需要是相当迫切的。同时农村基层组织调解功能相对薄弱,不能即使处理复杂局面、疑难问题和突发事件,农村群众及基层干部对司法救济是相当渴求的。农村矛盾相对集中在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民间借贷、损害赔偿、劳务纠纷等纠纷,若将在此置于相对轻松、随和环境下的巡回开庭调解,纠纷不仅在法官言理说法、循循善诱下得以及时、有效解决,而且由于众多村民、亲友的参与,能化解因纠纷而产生的隔阂、对立心理,增强村民之间亲和力、沟通力,使亲属、邻里关系更融洽、稳定,不失为构建农村和谐之有效之举。
公众追求司法独立,防止滋生腐败的司法价值目标是巡回审判制度备受推崇的重要因素。法官若长期在一地审案,在办公室办案,易被拉拢腐蚀,滋生腐败,反之若法官易地审案,受到外部因素干扰的可能性将是微乎其微,审案更能体现公平正义,司法独立的价值目标更能得以体现。前面举例的城关法庭巡回审理的3件案件中当事人投诉率和上诉率皆为零,调解结案率高,此足以说明巡回审理制度的优越性。
巡回审判制度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现阶段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举证能力差等各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法官一步到位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两大主要内涵是“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巡回审理使法官更容易获取证据,了解当地习俗,便于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加快办案效率,最大化地追求客观真理。对远离案发地、在法院固定地、“闭门办案”而言,这些则很难做到。巡回审判制度正是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而产生的。法官巡回立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变化外,法官的中立、平等态度并未改变。在案发地点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审案,履行法律的公正与透明更有保证,更能方便群众诉讼,更能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显见巡回审判制度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其倡导的诉讼便利化、人性化更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巡回审判制度的特点
法庭因地域、人口、环境等因素不同,其司法能力、水平、手段、方法必然各异,在巡回审判制的运行、操作上,巡回办案方式上亦各有千秋。但仍存在共同特点,笔者拟从城关法庭巡回审判实际来阐述之,以管窥豹。
一是巡回收案。我法院下设3个人民法庭,各人民法庭定期派出法官前往交通不便的乡镇、厂矿企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即立案。当即立案的标准主要是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
二是就地开庭。因受人力、物力限制,我院尚未设定固定巡回审判点,结合本院实际,院领导审时度势,要求各法庭临时设定巡回法庭,不定期巡回开庭,开庭地方可选择在群众院落、村委办公室、田间地头、工矿企业等场所,因案而宜,不拘泥与形式。巡回审理的案件一般选择当事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或住所离法庭较远,交通不便的人员;在当地影响较大,极具普遍性的典型案件;赡养、抚养、相邻关系案件;众多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等。开庭时,悬挂国徽,合理布置法庭,尽可能体现庄严、肃穆,当即传唤证人出庭,当即进行勘查,当即依申请依职权就地调查,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解,用通俗语言以案讲法,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旁听群众听得明明白白。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村组或邻近地区,则立即简易送达,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由法官1人,书记员1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前,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基层村组干部配合,组织村民乡亲近邻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这样的以案说法,使老百姓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让广大群众感到法庭就在身边,同时也让他们明白,哪些纠纷可以找法庭解决,让广大群众告状有门。而且,就地开庭往往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
三是注重调解。巡回审判是一种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解决矛盾的方式,而诉讼调解则是化解民间矛盾最重要的一种手段。农村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多生活在一起,爱打斗气官司,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这样的案件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城关法庭在巡回办案中,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当事人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调解成功率高,自觉履行率高。很多案子当即履行,案结事了,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四是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能。针对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的现实,法院虽然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仅凭法院的力量毕竟有限。法官的特长是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人民调解人员则以丰富的社会经验见长。为此,我庭以巡回审判为契机,对重点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典型事例以案说法,既避免了枯燥乏味的书本学习,又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官的沟通交流,能够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此举将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有机结合,形成了巨大的合力。法庭利用巡回审判从法律业务上给予社会调解人员以指导,提高社会调解人员的司法认知能力和处断纠纷水平,在审案时尽可能地邀请社会调解人员参加旁听,协助调解,并以此拓展社会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他们亦能脱离法官调处一些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
五是体现“两便”。巡回审判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诉讼效益理念。这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是简易案件,可以做到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甚至当场执结,法院在诉讼中投入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
四、现行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尽管巡回审判已使群众受益匪浅,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同其他制度一样仍存在许多弊端,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运行成本仍然较高。由于山大沟深,巡回办案的法官一天进山一般只能到一个地方,要降低诉讼成本,就要求在一个地区的案件能相对集中在一天审理。
其存在的问题是:首先,由于巡回办案路线的周期长,时间相对不确定,群众不知道巡回法官何时来,在等待无望后不得已只能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前去法庭立案;一方面,巡回法官巡回到基层后,往往等待一天也没有群众前来立案,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都没能得以节约,违背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初衷。另一方面,法庭的物质装备不足,法庭的交通工具陈旧老化,没有独立的办案经费,而辖区内交通远条件差,开展巡回办案困难重重。 其次,巡回审理尚缺乏操作规则。虽这一制度历史较长,但其规则即不统一也不完善。现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有的把巡回审判制度仅仅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制度化的自觉行动,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这样既达不到巡回办案的真正目的,也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有的一味追求办案的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过分压缩审结期限,不论案件具体情况一刀切,可能违反诉讼程序。还有的将“巡回审判制度”内涵随意扩展,甚至“深挖案源”,上门立案,生动找案并解决纠纷。法院裁判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和“无诉讼即无审判”原则,法官深入群众主动了解介入纠纷,不仅不能真正化解矛盾,也不利于树立法官公正权威的形象。
巡回审判制度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广大农村,其方便、快捷、平等、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现阶段的农村实际,是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的改善,人们法律素养的提升,不可避免地,巡回审判制度也会像法制发达国家的巡回审判制度一样走向衰落消亡。但目前我国尚处于法制建设的关键期,巡回审判制度是提升人民法律素质的重要载体,是对法制建设的铺垫、夯实,这一过程不可或缺。因此,巡回审判活动在许多地区应大力推广,并应各地实际不断予以规范及完善。我庭在现阶段,仍然要落实巡回审判制度,坚持便民方针,真正落实司法为民,坚守司法第一线。让法律之花开遍穷乡僻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