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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向骑车相撞,发生碰撞过错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8月4日,同为某中学的叶某和吴某骑单车上学途中,叶某在前,吴某在后。由于吴某速度比叶某快,在快到校门口拐弯处追上了叶某,吴某骑在叶某的左侧内弯处。可就在此时,两车发生碰撞倒地,叶某连人带车压在吴某身上。事故造成吴某左腿骨折,经伤残鉴定为伤残九级。事故发生后,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赔偿。

[分歧]

同向骑车相撞,发生碰撞过错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原告吴某不能举证证实被告叶某有过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双方都不能证实对方过错,适用公平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原则,而不应适用公平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吴某不能举证证实被告叶某有过错,故原告吴某应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原告吴某有过错。因为已知的客观事实是被告叶某在前,原告吴某在后。且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骑车一般只能关注自已前方及左右,而不可能关注到身后面的情况。本案中,原告吴某在后,因此其应关注前面的情况,并与被告叶某保持一定的距离,本案如果保持了一定的距离的话,就不可能发生碰撞事故,故原告吴某有过错。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孙爱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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